论盗窃特殊对象的认定和处理

论盗窃特殊对象的认定和处理

ID:19815329

大小:61.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0-06

论盗窃特殊对象的认定和处理_第1页
论盗窃特殊对象的认定和处理_第2页
论盗窃特殊对象的认定和处理_第3页
论盗窃特殊对象的认定和处理_第4页
论盗窃特殊对象的认定和处理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盗窃特殊对象的认定和处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盗窃特殊对象的认定和处理

2、第1  「摘要」  金融票证本身没有价值,盗窃金融票证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明知是枪支、弹药而盗窃但事后藏匿的,应以盗窃罪和私藏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明知是假币而盗窃嗣后继续持有的,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非法持有假币罪。  现行刑法第264条规定了普通盗窃罪,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另外,现行刑法加上刑法修正案(三)在第127条规定了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和第329条规定了窃取国有档案罪以及第111条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此外,刑法还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以及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

3、定。但是,由于财物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各种形式,因而盗窃金融凭证、违禁品、债权文书等特殊对象时的认定和处理也不可避免地呈现出复杂性。有关这方面的问题,理论界有学者进行过一些探讨,但总体上还不够深入。笔者拟在本文中就盗窃特殊对象的认定和处理谈些个人的思考,以期有利于正确司法及理论研究的深入。  一、盗窃金融票证的认定和处理  关于金融票证,并非法定概念,而是指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77条所规定的若干对象统称,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金融票证不同

4、于普通财物,其只是取得财物的凭证,行为人的目的通常在于凭其取得财物。行为人窃取了金融票证,往往并不意味着失主就完全丧失了对该金融票证所代表的财产的实际控制。因为,失主如果及时挂失,它可能变成一张废纸(卡),盗窃者也就不可能取得最终追求的财物,所以,盗窃者通常会将窃得的金融票证加以利用,而“利用”行为又可能触犯金融诈骗罪,加之盗窃罪与金融诈骗罪适用死刑的条件不同,这样不仅涉及罪数问题,还可能涉及到对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加以探究。下面着重讨论几个问题:  (一)盗窃金融票证后不加以使用的处理  金融票证只是财产凭证,本身没有价值。一般来说,金融凭

5、证被盗不会给失主造成财产损失。因此,仅仅盗窃了金融票证而未加以使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盗窃金融票证后加以使用的处理  (1)汇票、本票、支票  盗窃后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汇票、本票而使用的,构成票据诈骗罪.盗窃真实的汇票、本票后加以冒用的,亦构成票据诈骗罪。  由于支票有现金支票及转账支票之分,因而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转账支票而言,盗窃后加以使用、冒用的,同上,均构成票据诈骗罪。对于现金支票而言,笔者认为: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现金支票而加以使用的,被欺骗的是银行,银行是受害者,行为侵犯的法益是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以及银行的财产所有权,因而构成

6、票据诈骗罪;明知是真实的现金支票而加以冒用的,由于现金支票是不需要身份识别的,从功能上说,现今支票相当于现金,失窃现金支票就相当于失窃现金,受害者只是失主,不是银行,冒用行为也不侵犯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因此,冒用现金支票只是属于盗窃行为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仅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2)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盗窃后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而使用的,根据刑法第194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盗窃后明知是作废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而

7、使用的,由于作废的上述凭证不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故只能构成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普通)诈骗罪。  对于真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而言,要分是否需要身份识别而论。若需要身份识别,应该属于“冒用”,由于刑法没有就上述凭证的冒用行为作出专门规定,故只能构成(普通)诈骗罪。若不需要身份识别的上述凭证,如既不需要身份证件,也不需要密码的银行活期存单,跟前述现金支票一样,笔者认为,盗窃后加以使用的,只能构成盗窃罪。  (3)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盗窃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并予以使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盗窃

8、作废的信用证并予以使用的,亦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由于刑法没有就冒用信用证的情形作专门规定,行为人盗窃真实的信用证并予以使用的,只能构成(普通)诈骗罪  (4)信用卡  盗窃信用卡后不予以使用的,如前所述,由于信用卡本身没有价值,故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盗窃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这里的信用卡仅指真实、有效的信用卡,正如持有枪支罪的对象只能是真枪,而不可能是假枪一样,因此,盗窃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符合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借记卡或者贷记卡并使用的又

9、该如何处理呢?问题的关键在于借记卡或者贷记卡是属于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