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本)

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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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本)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本)(2002年2月7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青秀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2、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区,是指西至青山路,北至凤岭分区,南面和东面连接邕江的地域。风景区分为风景保护区和旅游功能区。风景保护区的范围:由西向南至东,从董泉沿古道至箫台以北;由东向北至西,从箫台经观音禅寺至抗日学生军纪念碑以南的地域。旅游功能区的范围:除风景保护区以外的地域。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外围保护地带,指按照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的需要,在风景区外围的三岸园艺场、凤岭园艺场、邕江河段和对岸沿江保护范围。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界线

3、,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五条南宁市人民政府设立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负责风景区行政管理工作和组织实施本条例。规划、土地、林业、园林、公安、建设、环保、文物、工商行政等部门及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管理工作。第六条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各景区、景点的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风景区总体规划和景区景点详细规划

4、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景区景点详细规划作调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需对风景区总体规划作调整的,应当由风景区管委会组织进行听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八条风景保护区内,除进行保护性维修、完善基础设施以及按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建(构)筑物。旅游功能区内,不得擅自建设建(构)筑物。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景观和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第九条风景区内原有的建(构)筑物,依照风景区规划允许保留的,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或扩建;确需改建或扩建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

5、续,有关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事先征求风景区管委会意见,依照风景区规划不允许保留的,应当限期拆除。第十条风景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定点、总平面布置、单体设计和施工报建,应当事先征求风景区管委会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风景区内经批准新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布局、朝向、造型、体量、色彩、风格和选材等,必须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对建筑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应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三条在风景区内承担建设工程的施

6、工单位,对施工场地的地形、地貌、林木、植被、水体、历史遗迹等产生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后始得进行。第十四条风景区的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风景区的土地,必须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风景区规划进行管理。风景区边界线及外围保护地带应当设立永久性界桩或其他界线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第十五条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管理,不得砍伐。确需砍伐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科研

7、或其他原因需要在风景区内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必须经风景区管委会同意,方可限量采集。第十七条在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禁止采砂、采石、取土;对已开办的采沙、采石、取土场,应当限期关闭。第十八条风景区的河溪、湖泊、山泉、池塘及其他水流、水源,除按风景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应当保持原状。生产、生活污水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排入前款规定水体。第十九条风景区内已损毁的古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恢复。占用古迹遗址的单位,应当限期迁出。第二十

8、条风景区内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地质遗迹的保护,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毁林开荒;(二)建造坟墓;(三)损坏景物和公共设施;(四)采摘花卉、采集松脂;(五)攀折、刻划树木;(六)随地丢弃废物;(七)在禁火区吸烟、生火;(八)打猎、放牧牲畜;(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关行为。风景区内原有的坟墓,除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以外,应当限期迁出。第二十二条进入风景区的车辆,必须经风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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