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ID:19947928

大小:24.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10-08

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_第1页
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_第2页
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_第3页
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_第4页
资源描述:

《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2011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发挥地方志传承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地情文献。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客观真实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地情文献,是指除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以外,记述本行

2、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专门性资料文献。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三)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情文献;(五)征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六)组织整理旧志;(七)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八)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九)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第五条省人

3、民政府应当制定省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第六条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编纂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岗位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并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忠于史实,据事直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第七条省编纂的地方志书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出版;设区的市编纂的地方志书应当报省地方志办公室审查验收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书应当报设区的市人

4、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审查验收,并经省地方志办公室审核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从事乡(镇)志、村志编纂活动的,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指导;从事部门志、行业志、专门志编纂活动的,应当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指导。第八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按年度编辑出版。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征集地方志资料,相关单位应当提供。第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图书馆、国家档案馆、国有博物馆为地方志编纂工作提供资料,不得收取费

5、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志出版后应当向提供资料的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国有博物馆无偿提供馆藏书。第十一条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纸质资料、音像资料、电子文档、口述资料、实物等,以及编纂过程中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管理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移交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管理保存。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参与地方志编纂,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明确具体承担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

6、障经费和办公条件,按时完成编纂任务。第十三条编纂单位应当在地方志出版后三个月内向本级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报送样书,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参与编纂的人员支付稿酬或者报酬。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地情信息库、地情网站,为社会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第十五条省、设区的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建立方志馆,用于地方志的编修、征集、保存、展示、研究、开发利用,免费向公众开放。第十六条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情文献及其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城乡建设涉及古城、古迹利用和开发的,有关部门和单

7、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意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提供相应服务。第十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或者方志馆捐赠地方志文献资料和纪念性实物。对具有收藏价值的文献资料和纪念性实物,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或者方志馆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并给予奖励。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及优秀地方志成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条地方志编纂人员在地方志编纂中故意作虚假记述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地方志编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