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立法的现状与对策建议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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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信用立法的现状与对策建议发布时间:2011年9月15日9:13:00

2、来源:福建人大网

3、作者:万其刚近些年来,各种有违诚信的事件不断出现,最近的就有“瘦肉精”、“达芬奇家居”、“味千拉面‘骨汤门’”、“血燕”事件,以及“诈捐门”、学历造价,不一而足。对此,要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有关信用法治建设的经验,加强信用立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保障信用关系健康有序发展。一、我国信用立法的现状(一)关于信用的法律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的人格尊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作了明确规定,但没有对信用作出规定。同时,也没有关于信用及其管理的专门法律,而只是散见于其他法律之中。

4、就这些规定的内容来说,可以分为以下3个方面。1.关于诚实信用的规定第一,《民法通则》在总则中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则对此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不仅在一般规定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将这一原则贯穿在合同订立、履行、终止、解释等环节。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保险法》等法律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比如,《担保法》第3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2.关于人身权的规定第一,《民法通则》规定了人身权,明确了姓名权或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还规定“妇女享有同

5、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第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隐私权。不过,其他法律对隐私权作了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对有关的个人隐私分别作了规定。《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个人隐私保护作了规定。《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等法律对司法过程中的个人隐私保护作了规定。另外,199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200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

6、护范围。第三,关于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规定。200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规定:有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明确了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3.对消费者权益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还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应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

7、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应依照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4.关于信用权和信用制度的规定关于信用权,《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都没有规定。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民法草案中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1)征信机构应客观、公正地收集、记录、制作、保存自然人、法人的信用资料。征信机构应合理使用并依法公开信用资料。自然人、法人有权查阅、抄录或复制征信机构涉及自身的信用资料,有权要求修改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资料。(2)法院根据当事人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情况

8、,可以建立执行法律文书等档案。金融机构根据当事人借贷还贷等情况,可以建立还贷记录等档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资信情况,可以建立资信档案。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将检查、抽查的结果公布,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档案。(3)还明确了侵害自然人、法人信用等的法律责任。《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8条规定,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这就明确了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5.刑法关于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2009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将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

9、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对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或者这些信息的行为也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二)关于信用的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1.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第一,国务院1997年12月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关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以及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国务院2006年5月发布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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