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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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安全威胁的有那几大类?可以采取一些什么措施降低风险?存在的安全风险:1)信息的截获和窃取2)信息的篡改 3)拒绝服务 4)系统资源失窃问题5)信息的假冒6)交易的抵赖安全策略:认证、访问控制、保密、数据完整性、审计在线交易主体认定的基本原则:第一,民事主体真实原则;第二,民事主体资格法定原则;第三,主体公示原则。“电子签字(Electronicsignature)”系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签字人和表明签字人认可数

2、据电文所含信息。(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要求具体的条件:u业务许可(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u经营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30名;三是注册资金要求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四是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五是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文件;七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u

3、申请程序。u企业登记。u变更登记。u年度检查。u停止经营。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分担和免责事由:认证机构责任的限制:认证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具体而言,认证机构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u当事人违反认证证书发放的目的进行交易。u证书持有人知道其密钥已泄密或有被损坏或无用的危险时,有义务请求撤销而未提出,造成他人损失的,由其本人承担。u认证机构在发现根密钥或信息系统遭到破坏或可能遭到破坏,为避免更大的损失而中止或撤销用户证书,造成他人损失的可以减轻或免责。u认证机构在审查证书申请人身份时已

4、尽了合理注意仍不能避免错误的,认证机构对该错误及由此产生的损失免责。u认证机构对于假冒或仿冒该机构的证书及由此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认证机构赔偿范围限制:认证机构与证书持有人和证书信赖人之间构成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认证机构的过错导致当事人损失的,认证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认证机构与证书持有人也可以通过合同来确立彼此责任的范围和大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概念与区别: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要约内容具体明确,二是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5、要约至少应当包括标的、数量、要约人的姓名或名称三项,并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增加。它传达给受要约人的信息应是明白的,不能有歧义。要约人可以在要约中写明自己受约束的具体内容,也可以不写明,只要能表达出确定的缔约意图即可。要约邀请不同于要约,它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譬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标说明书、商品广告等。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可以根据以下标准: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法律明确规定为要约邀请的应当是要约邀请。根据内容来确定,内容具体明确,已达到合同成立所具备的条件,是要约。根

6、据发送人的意图来确定,发送人有约束自己条件的是要约;表明不受要约的是要约邀请。根据交易惯例来确定,如售票处的列车价目表在我国为要约邀请。电子合同、点击合同、格式合同的概念:当我们网上购物或申请会员登记电子邮件时,网站要求我们填写有关信息,并点击”同意”后才可以进行相关活动,这种必须点击”同意”的合同,我们称之为点击合同。格式合同,也叫标准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事先制定的,并适用于不特定第三人,第三人不得加以改变的合同。格式合同较多体现了提供方的意志,合同使用人的意志被提供人的意志吸收,在这个意义

7、上,格式合同也被称为附合合同。格式合同的条款也叫做一般交易条款、格式条款或定型化条款。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电子签名,并利用电子通信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电子银行监管的情况:我国目前尚无正式出台有关第三方电子支付监督的具体文件,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形成了一些基本监督思路。全新设立的网上银行:应当具备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并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向工商

8、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目前我国尚未有新设从事网络银行业务的银行。原有的商业银行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金融业务:整个操作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和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网上银行与客户的权利与义务分别是什么?电子银行与客户之间属于服务法律关系。客户申请电子支付,必须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银行有权要求客户提供其身份证明资料,有义务向客户披露有关电子支付业务的初始信息并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客户应按照其与发起行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对客户身份和电子支付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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