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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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罪推定之我见一、无罪推定的概念和渊源所谓推定,是一种法律拟制,即在缺乏直接证实某一情况时,根据某些合理因素和情况,判定某一事实存在的一种机制。推定在诉讼中的意义在于:以存在符合法律规定或符合法律精神的客观因素和情况为由,将推定而有利的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转移至他方当事人。如果他方不能有效举证,则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根据推定的法律后果,分为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应该说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

2、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从历史上看,无罪推定作为封建社会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的对立产物,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在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宪法和刑事诉讼原则。在大陆法系,无罪推定原则是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最早提出来的,并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首次成为法律原则被载入《人权宣言》。《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未经判罪前均应假定无罪。”在英美法系,英国普通法的诉讼理论中该原则也有较早的体现,后来为美国宪法及其诉讼实务所采用,英美法系刑事程序的各个环节都有体现了这一原则。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

3、权宣言》第11条第12项规定:“凡受到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审判时并须予以答辩上所需之一切保障。”和1976年生效的《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项规定:“受到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认有罪前应假定其无罪。”因此,无罪推定可以说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国际司法准则。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由此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但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尚未确立完全的无罪推定原则。因为无罪推定原则还包括一系列必不可少的具体制度,如沉默权等制度,而这些制度正是我们

4、所缺乏的,同时,鉴于我国的国情和现代法制建立的时间较短,人民群众和司法人员的现代法治观念还很不成熟,对无罪推定的认识远未达到应有的水平,因此,还不能说我国已经全面地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但目前,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保障理念,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二、无罪推定原则的理念基础作为刑事诉讼法原则,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一样,并不是孤立的,而是蕴涵着深层次的理念,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许多方面紧密联系着的。(一)无罪推定体现了尊重基本人权和人的人格尊严的理念。无罪推定原则产生的背景与过程足以说明这一点。无罪推定思想产生的历史时期,正值封建专制的时期。为维护封建专制制度,封建统治者对危害其

5、统治的人士进行残酷迫害,一经指控犯罪,即可拘捕,对被告人人身进行摧残,并通过拷讯逼取口供,作为定罪根据。这均出于统治者对被告人的有罪人认识;某人一旦被指控犯罪,就被认为是犯罪的人,因为对统治者来说,他是犯罪人,所以,就可以将他按罪犯对待,即使不经最后判决也可以对其拘禁、拷讯、处罚。这就使得封建司法在镇压进步人士的过程中有极大的随意性和灵活性。为争取在司法程序上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反对封建专制刑事司法的野蛮性与不合理性,贝卡利亚在1764年《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论证刑讯之不合理性时,阐述了无罪推定的思想。他说:“这种方法能保证使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除

6、了强权之外,还有什么样的权利使法官在罪与非罪尚有疑问时对公民科处刑罚呢,这里并未出现什么新难题,犯罪或者是肯定的,或者是不肯定的。其后,无罪推定思想为各国刑事程序所确认,形成了无罪推定原则。(二)无罪推定原则是对刑事诉讼规律认识深化的结果,体现了刑事诉讼的规律。提出法律上无罪的概念,是无罪推定的一大贡献。无罪推定原则尊重一个基本事实,即社会成员的绝大多数事实上是无罪的。按照英美证据法理论,无罪推定属于直接推定,即社会成员的绝大多数是守法的,任何人在无确凿证据证明并为判决评价为犯罪之前,法律上都是无罪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人类追求个人自由与社会程序多元价值所做选择的必然结果。(三)无罪

7、推定原则与刑事程序的诉讼构造具有相互依存的天然联系。这具体体现在无罪推定原则使刑事诉讼控、审分离有了实质意义。控、审分离是各国刑事诉讼的一大原则,其实质是要求通过控诉权与审判权的分立,使对案件的认识得到反复检验,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实现诉讼公正。如果在判决有罪前就将追诉机关或个人的有罪认识强加于被控的人,控、审分离还有什么实质意义呢?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有罪了,何必再经过审判程序审判呢,此时直接科处刑罚便是了。如果不在法律上区分有罪与无罪,把审判机关判决结果混同于追诉机关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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