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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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随着X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社会进入到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由于互联X在受众上有无限性和超地域性,X络在促进信息传播和共享的同时,也给X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带来一些挑战,因此法律有必要对其加以规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虽然将X络侵权作为一种侵权形态进行了规定,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能代替人格权法的功能;同时,由于X络环境下的人格权的特殊性,也不宜与具体人格权混为一体,有必要在人格权法中专门规定X络环境下的人格权。  关键词:X络环境;人格权;个人信息权  :D91301:

2、A:16710169(2012)04000107随着计算机和互联X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进入到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互联X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给人类的交往和信息获取、传播带来了巨大的方便,使地球成为真正的“地球村”。互联X技术创造出来的“虚拟空间”极大地扩张了人们活动的领域和空间,使得信息的发布和收集更为容易,更为简便[1](P10)。但X络在促进社会发展、方便传递信息的同时,利用X络披露他人隐私、毁损他人名誉等行为也大量存在。因此,X络环境下的人格权就成为一个需要研究的新课题,人格权法

3、也应对此有所体现。  一、X络环境下人格权的特殊性  互联X不仅在受众上有无限性和超地域性,且登录和使用具有自由性,一旦被不正当使用,就可能对个人人格权益构成严重威胁,并可能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法律有必要对其加以规制[2](P7)。在X络环境下,人格权概念本身并没有发生变化,法律有关人格权的规定可以适用于X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但与现实生活中的人格权相比,X络环境下的人格权有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人格利益的特殊性:  第一,X络环境下的人格利益具有集合性。在X络环境下,各种人格利益通常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

4、对某一人格权或人格利益的侵害可能同时构成对其他人格权或人格利益的侵害。例如,在X络上非法披露他人隐私,可能既侵害隐私权,同时也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这些人格利益和权利一起,组合成了人格权益。《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提到侵害民事权益,但没有具体列举被侵害的权益,从实践来看,在X络环境下遭受侵害的权益主要是人格权益。X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不仅仅保护各种具体的人格权,还包括其他的人格权益。  第二,X络环境下的人格利益具有扩展性。X络环境中的人格权是对各种人格权的统称,并非一种具体的人格权类型,也不是一种新类

5、型的、框架性的权利。与现实人格权一样,X络环境中的人格权以名誉、肖像、隐私等各种人格利益为客体,但因为X络的放大效应和受众的无限性,现实中并不重要的人格利益在X络环境中就成为需要保护的重要人格利益,从而体现了拓展性的特点。例如,自然人的声音虽然并非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客体,但在X络环境下极易受到侵害,应将其作为一种X络环境下的重要人格利益而加以保护。要看到,在X络环境下,人格利益的范围较之以前任何时代都有所拓宽,除了具有个性化特征的声音,肢体语言、形体动作、可被利用的个人偏好信息都有被法律保护的意义。在此要特

6、别注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例如,在X络上,利用搜索引擎和云计算技术可以将资料的碎片汇集到一起,从而实现对各种个人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等,这些个人信息一旦被商业机构收集和利用,将会给个体带来不良后果。这表明,在X络环境下,一旦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和擅自披露,就会对权利人的权益造成重大侵害。例如,在“X络暴力第一案”中,原告个人家庭住址等信息被被告在X上披露后,很多X民据此前来围堵,给原告生活安宁造成很大侵扰①。再如,在X络上披露某女明星的年龄,将导致该明星的演艺生涯受到影响②。当然,X络环境下的人格利益具有扩

7、展性,并不意味着在X络环境下某些极易遭受侵害的人格利益就应上升为人格权,只是在客观上凸显了其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7月第12卷第4期王利明:论X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第三,X络环境下的人格利益结合了虚拟性与实体性。一方面,X络环境具有虚拟性,即X络环境并非实体的空间,在非实名制的情况下,行为人往往使用不表彰其身份的X名,行为人与受害人之前并不存在直接的接触,侵害行为的发生通常是借助于虚拟X络环境而发生和实现。但X络人格权的虚:随着X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社会进入到

8、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由于互联X在受众上有无限性和超地域性,X络在促进信息传播和共享的同时,也给X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带来一些挑战,因此法律有必要对其加以规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虽然将X络侵权作为一种侵权形态进行了规定,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能代替人格权法的功能;同时,由于X络环境下的人格权的特殊性,也不宜与具体人格权混为一体,有必要在人格权法中专门规定X络环境下的人格权。  关键词:X络环境;人格权;个人信息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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