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之缺陷和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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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之缺陷及其完善李春华[①](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江西南昌330077) [摘 要]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为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诸多困扰。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发挥了良好的规范作用,但是该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建议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通过市场途径寻求授权许可,扩大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范围并规范适用方式,以使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逐步走向成熟。[关键词]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 根据互联网实验室的分析,到2011年左右,中国的网民将达5-6亿,网络将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信息技术和产业的迅速发展,给著作权理

2、论和司法实践带来挑战。深入研究和探讨有关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不仅有利于此类纠纷的正确及时处理,对于人们网络行为的自我约束、促进网络著作权保护社会氛围的形成和网络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据此,笔者从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入手,尝试着寻找其中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以期有利于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一、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之现状信息网络传播权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具有与其他权利不同的特性。自1996年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两项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唱片条约》中赋予了作者、表演者、录音制作

3、者将其作品、表演、录音制品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此后,网络传播权出现在版权的权利体系中。我国目前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主要有四个渊源:一是WTO规则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二是201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该法第十条第十二项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三是2002年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2006年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四是2006年修正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著作权解释》)和2002年施行的《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这些法律

4、渊源在网络著作权保护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的主要特色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责任。《网络著作权解释》第四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2、“通知与删除”与“反通知与恢复”程序。《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

5、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该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3、授权许可制度。《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

6、,并支付报酬。4、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合理使用指非著作权人基于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而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填补了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中关于作品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空白。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著作权法》确立了该制度,《网络著作权解释》中第三条也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

7、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5、技术保护措施及例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该条例第十二条则明确了可以避开技术措施的四种情形。  二、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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