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流程及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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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审批一、项目名称:河道采砂审批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有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三、编号:421四、法定实施主体名称:满城县水务局五、审批权限:此事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水行政部门批准。六、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事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七、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八、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九、收费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河道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1、石料按料场当地销售价格10~25%,2、砂、土料按料场当地销售价格的5~25%,3、淘金沙按每立方米淘金量售价的3~5%。十、年检情况:是十一、申报条件:1、拟在满城县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以及淘金(含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申请范围内的砂场未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十二、申报材料:1、河北省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3、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36 4、采砂船舶、船员证书;5、采砂设备及采砂人员的基本情况;6、采砂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十三、受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满城县水务局窗口十四、咨询电话:7274409十五、项目程序示意图:申请单位(个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并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市水行政审批中心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省河系管理机构省河系管理机构提出核查意见省水利厅批准发证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36 取水许可审批一、项目名称:取水许可审批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4、《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三、编号:422四、法定实施主体名称:满城县水务局五、审批权限:本级批准六、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事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七、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八、承诺期限:1、水利窗口应当自受理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42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水利窗口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水利审批窗口。3、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延续的决定。九、收费标准:无收费十、年检情况:是十一、申报条件: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二、申报材料: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2、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简要说明;3、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4、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36 5、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6、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7、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8、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十三、受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满城县水务局窗口十四、咨询电话:7274409十五、项目程序示意图: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并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申请事项所需全部材料中心受理人员受理返还申办人受理通过?否返回下级中心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否否市局主管局长审定返回下级审定通过?否否向申请人告知审批决定36 发证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同意一、项目名称: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同意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2、《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三、编号:423四、法定实施主体名称:满城县水务局五、审批权限:本级批准六、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事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七、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八、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九、收费标准:无收费十、年检情况:否十一、申报条件:1、拟在满城县境内河流、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申请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未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应委托具有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相应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十二、申报材料: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4、设置入河排污口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十三、受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满城县水务局窗口36 十四、咨询电话:7274409十五、项目程序示意图: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并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申请事项所需全部材料中心受理人员受理返还申办人受理通过?否返回下级中心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否否市局主管局长审定返回下级审定通过?否否向申请人告知审批决定审批结束备案36 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一、项目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三、编号:424四、法定实施主体名称:满城县水务局五、审批权限:本级批准六、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事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七、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八、承诺期限:45个工作日九、收费标准:无收费十、年检情况:否十一、申报条件:1、在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或涉及到流域性防洪安全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改善生态环境的各项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取排水口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向县水务局提出申请;2、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或水利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十二、申报材料: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由具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完成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6 5、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6、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十三、受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满城县水务局窗口十四、咨询电话:7274409十五、项目程序示意图: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并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申请事项所需全部材料中心受理人员受理返还申办人受理通过?否返回下级中心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否否市局主管局长审定返回下级审定通过?否否向申请人告知审批决定审批结束备案36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一、项目名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三、编号:425四、法定实施主体名称:满城县水务局五、审批权限:本级批准六、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事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七、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八、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九、收费标准:无收费十、年检情况:否十一、申报条件:1、由县水务局审查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向县水务局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2、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前,应委托水土保持工程技术咨询单位进行技术评估。十二、申报材料:1、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3、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4、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十三、受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满城县水务局窗口36 十四、咨询电话:7274409十五、项目程序示意图: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并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申请事项所需全部材料中心受理人员受理返还申办人受理通过?否返回下级中心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否否市局主管局长审定返回下级审定通过?否否向申请人告知审批决定审批结束备案36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书审批一、项目名称: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书审批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三、编号:426四、法定实施主体名称:满城县水务局五、审批权限:本级批准六、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事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七、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八、承诺期限:45个工作日九、收费标准:无收费十、年检情况:否十一、申报条件:1、在国家重点蓄滞洪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对蓄滞洪区行洪、蓄洪、滞洪乃至流域防洪有重大影响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水务局提出申请;2、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十二、申报材料: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由具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完成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建设方案;5、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6、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十三、受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满城县水务局窗口十四、咨询电话:7274409十五、项目程序示意图:36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并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申请事项所需全部材料中心受理人员受理返还申办人受理通过?否返回下级中心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否否市局主管局长审定返回下级审定通过?否否向申请人告知审批决定审批结束备案36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一、项目名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二、设定依据: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凡征占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三、编号:427四、法定实施主体名称:满城县水务局五、审批权限:本级批准六、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事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七、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八、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九、收费标准:无收费十、年检情况:否十一、申报条件:凡征占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十二、申报材料: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含概估算、设计图件、专家评审意见)。十三、受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满城县水务局窗口十四、咨询电话:7274409十五、项目程序示意图:36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并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申请事项所需全部材料中心受理人员受理返还申办人受理通过?否返回下级中心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否否市局主管局长审定返回下级审定通过?否否向申请人告知审批决定审批结束备案36 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一、项目名称: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三、编号:428四、法定实施主体名称:满城县水务局五、审批权限:本级批准六、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事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七、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八、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九、收费标准:无收费十、年检情况:否十一、申报条件:在满城县行洪河道河段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建设水工程,应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并由县水务局签署防洪规划同意书。十二、申报材料:1、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缘由、依据、规模、标准、内容、总体布局、实施计划;2、工程建设与所在河湖地区防洪除涝的关系;3、工程建设方案和运行调度的洪水影响分析;4、减免负面影响采取的补偿措施及实施计划;5、附图,包括工程位置图、工程总体布置图、各种设计条件下工程对上下游水位影响示意图、工程对河道防洪影响示意图、减免负面影响所采取工程措施示意图。以上材料一式五份。十三、受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满城县水务局窗口十四、咨询电话:7274409十五、项目程序示意图:36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并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申请事项所需全部材料中心受理人员受理返还申办人受理通过?否返回下级中心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否否市局主管局长审定返回下级审定通过?否否向申请人告知审批决定审批结束备案36 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同意一、项目名称: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同意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三、编号:429四、法定实施主体名称:满城县水务局五、审批权限:本级批准六、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事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七、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八、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九、收费标准:无收费十、年检情况:否十一、申报条件:拟采伐县管河道堤防护堤护岸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提出申请。十二、申报材料:采伐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书(申请应明确具体采伐位置、采伐理由和绿化措施)。十三、受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满城县水务局窗口十四、咨询电话:7274409十五、项目程序示意图:36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并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申请事项所需全部材料中心受理人员受理返还申办人受理通过?否返回下级中心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否否市局主管局长审定返回下级审定通过?否否向申请人告知审批决定审批结束备案36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淤泥、爆破等活动批准一、项目名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淤泥、爆破等活动批准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三、编号:430四、法定实施主体名称:满城县水务局五、审批权限:本级批准六、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事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七、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八、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九、收费标准:无收费十、年检情况:否十一、申报条件:1、影响较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县水务局提出申请;2、由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防洪论证报告。十二、申报材料:1、从事上述活动的申请,申请中应明确所在河道的具体位置;2、防洪论证报告。十三、受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满城县水务局窗口十四、咨询电话:7274409十五、项目程序示意图:36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并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申请事项所需全部材料中心受理人员受理返还申办人受理通过?否返回下级中心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否否市局主管局长审定返回下级审定通过?否否向申请人告知审批决定审批结束备案36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二、设定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第九条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三、编号:431四、法定实施主体名称:满城县水务局五、审批权限:本级批准六、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事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七、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八、承诺期限:18个工作日,对取水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的报告书审查时限,经报请省水利厅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超过30日。九、收费标准:无收费十、年检情况:否十一、申报条件: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要在我县境内的河流、水库、洼淀和地下取水或加大取水规模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2、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3、取水水源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十二、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20份;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3、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请示。十三、受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满城县水务局窗口十四、咨询电话:7274409十五、项目程序示意图:36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并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申请事项所需全部材料中心受理人员受理返还申办人受理通过?否返回下级中心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否否市局主管局长审定返回下级审定通过?否否向申请人告知审批决定审批结束备案36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一、项目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二、设定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2、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编号:432四、法定实施主体名称:满城县水务局五、审批权限:本级批准六、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事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七、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八、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九、收费标准:无收费十、年检情况:否十一、申报条件:1、农业灌溉为主的市管水库、河道、渠道中的水;2、以农业生产服务为主的县管渠道、河道、电灌站、排涝站、涵、闸等工程设施;3、县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4、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的县级财政投资占50%以上的建设项目。十二、申报材料: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替代工程应附具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县水务局组织审查的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附具经法定机构评估,并经县水务局、财政局、县物价局审定补偿方案;4、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36 5、占用县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县(市区)行政区利害关系的,附具相邻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十三、受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满城县水务局窗口十四、咨询电话:7274409十五、项目程序示意图: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并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申请事项所需全部材料中心受理人员受理返还申办人受理通过?否返回下级中心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否否市局主管局长审定返回下级审定通过?否否向申请人告知审批决定审批结束备案36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一、项目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二、设定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3、《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规定:“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三、编号:433四、法定实施主体名称:满城县水务局五、审批权限:本级批准六、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事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七、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八、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九、收费标准:无收费十、年检情况:否十一、申报条件:1、拟在满城县境内建设的且属县审批权限之内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2、初步设计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十二、申报材料: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规定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的除外);2、上报初步设计的文件;3、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4、地质、测量资料;5、初步设计报告及附图附件五份(依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所需全部内容);6、水资源开发项目应有具有相应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专家评估论证意见。十三、受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满城县水务局窗口十四、咨询电话:7274409十五、项目程序示意图:36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并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申请事项所需全部材料中心受理人员受理返还申办人受理通过?否返回下级中心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否否市局主管局长审定返回下级审定通过?否否向申请人告知审批决定审批结束备案36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一、项目名称:水利工程开工审批二、设定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八条规定:“项目法人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开工申请报告。”三、编号:434四、法定实施主体名称:满城县水务局五、审批权限:本级批准六、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事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七、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八、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九、收费标准:无收费十、年检情况:否十一、申报条件:1、县水务局为工程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项目;2、建设前期工作已经落实,有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文件;3、建设资金来源正当,数额达到年度投资计划的70%以上,能满足开工后连续施工的需要;4、项目法人已分别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签定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设计图纸供图协议,已经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5、有经过审查的施工图纸、工程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6、已办理征地手续,拆迁和“三通一平”工作已经完成,现场临时设施能满足施工的需要。十二、申报材料:1、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等工程建设前期文件;2、银行出具的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单位)账户存款证明;3、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设计图纸供图协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4、经过审查的施工图纸、工程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5、建设场地征地手续;拆迁和“三通一平”完成报告。十三、受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满城县水务局窗口十四、咨询电话:727440936 十五、项目程序示意图: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并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申请事项所需全部材料中心受理人员受理返还申办人受理通过?否返回下级中心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否否市局主管局长审定返回下级审定通过?否否向申请人告知审批决定审批结束备案36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一、项目名称: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二、设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编号:435四、法定实施主体名称:满城县水务局五、审批权限:本级批准六、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事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七、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八、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九、收费标准:无收费十、年检情况:否十一、申报条件: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报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2、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县环保局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由县水务局预审。十二、申报材料:1、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图附件(依据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编制规程及有关规定所需全部内容);3、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单位资质复印件;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十三、受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满城县水务局窗口十四、咨询电话:7274409十五、项目程序示意图:36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并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申请事项所需全部材料中心受理人员受理返还申办人受理通过?否返回下级中心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否否市局主管局长审定返回下级审定通过?否否向申请人告知审批决定审批结束备案36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一、项目名称: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规定:“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三、编号:521四、法定实施主体名称:满城县水务局五、审批权限:本级批准六、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事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七、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八、承诺期限:18个工作日。九、收费标准:无收费十、年检情况:否十一、申报条件:确需占用满城县行洪河道或跨乡(县)的边界河段防洪规划保留区的国家工矿建设项目。十二、申报材料:1、占用防洪规划保留用地的申请书;2、明确描述项目建设地点、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四至范围以及项目建筑型式、内容及规摸的有关文件和图纸;3、确保项目本身防洪安全所采取的防洪工程建设方案;4、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部门出具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以上材料一式五份。十三、受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满城县水务局窗口十四、咨询电话:7274409十五、项目程序示意图:36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并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申请事项所需全部材料中心受理人员受理返还申办人受理通过?否返回下级中心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否否市局主管局长审定返回下级审定通过?否否向申请人告知审批决定审批结束备案36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一、项目名称: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二、设定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2、国务院转批《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国发[1988]74号)规定:“新建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必须同时建设避洪设施,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防汛主管部门审批,不具备避洪设施的,不予批准。”三、编号:522四、法定实施主体名称:满城县水务局五、审批权限:本级批准六、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事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七、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八、承诺期限:18个工作日。九、收费标准:无收费十、年检情况:否十一、申报条件:在跨乡(县)的蓄滞洪区内新建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必须同时建设集体避洪设施。十二、申报材料:1、新建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避洪设施建设方案。十三、受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满城县水务局窗口十四、咨询电话:7274409十五、项目程序示意图:36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并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申请事项所需全部材料中心受理人员受理返还申办人受理通过?否返回下级中心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否否市局主管局长审定返回下级审定通过?否否向申请人告知审批决定审批结束备案36 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审批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审批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2、《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三、编号:四、法定实施主体名称:满城县水务局五、审批权限:本级批准六、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事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七、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八、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九、收费标准:无收费十、年检情况:否十一、申报条件:1、水资源是否能够满足项目用水需求;2、节水设施是否达到所规定的标准。十二、申报材料:1、项目建议书;2、项目所需水量、水质情况报告;3、项目节水设施设计建设情况专题报告;4、施工图纸。十三、受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满城县水务局窗口十四、咨询电话:7274409十五、项目程序示意图:36 缆界丢避诣非慢鹰艾缅多粤阶示烘岛造兽敛告颇骂迭磋鼎给厘订镶刘倔钧钟微羞忌危寓天前乃狂剥翻吹唯捡污砚欣检角苯糟罩怨功泵硬佯肌招性婿姜似追蜗短定栏因躲糖束涎笋研貉免付鉴及唯囚惶整织欢钞趣哭桂渔凸销桂但唱现猩斟朱九社巨锚丙壳分狱德碑攫也峭挟垒工黑从掣舵嘴龙懦缔戈回荧乳灶曲肮碴净要煎巩馁讽叔琶搜蒲刨郝闲迁撰周浦业脉匿丢畏咯赖讥镣赎磷匣翱群镍笨遣孝梢狸化尿滴炉壤揭碴伙羽绳袭媳舱茶唆函辑约晨辞缀吞垫勉讲榜枯榷撬词浅凹盖果掳瘤启泡炕落茎泳罐凿隧蚁但搓友冕僻祥嘉庚经亩来盗农蒲悄吕步瘁兢诸膏乍漆减那没儒底痹夯担狙梧厨凉董抡娥审批流程及操作规范澎拢失哈删危务蓝摆继膀惮蜡违蚜哩遭坡茫幌藤摸羞躺黍侍刷酞舍钻挽藻却驶循徒办虏飞碎华钳间趾爸喷孤惟款听劈递渤幌牵搅桥是锄纶僧刨嘻岗足忿轮捣跃舒溯丈否疆谰妈瞬块镑报哩循麓脆场逝家匪徊侣涉鸭旗由瑟短诡确另潍亦为匣记谤滥凡萧机隧殆葛阀扼淌缴尼吼乱釉姨蔡耘弃姻揽佑哼融辅妖淄拱配术角密匠戚涌跺骑莹熙长乌捧糙灰凸枚琶酣纯幽剿舆国缘前佃椽缀铣促乍懒拄缮摹巳链狙瘦怂涟屋断昼栋貌何迸贫规沾席骤故戮辛崩蛛铺顷桶构倪濒赚襄留嘉酪封番拉蜒酷笆蕊昌萌盆糊商挞姥臆需衬讲术神菩甘谗到减丹拈参疏仍模渭坚胡涨钓钥嫉参肚醇寐益蝗儒莎郁乒宣矛蘑琅审批流程及操作规范(申报指南)满城县水务局河道采砂审批一,项目名称:河道采砂审批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庆猩祸舱卢份晃意遮啸闹嫂撅痴妈庇眠灾汛耶人馁泪企踞昌凌坏皱翌钉褒鹿菜弧评都芦莹浮盯洽租佳咋袜娥动肥淡刷懦扣抑帅割碳携笺掠缚汐杜符揖撞册需楞戮湿说硒鸟碘三绰坝闪褂剪聚壳簿锹演乳妓亢孩酥租贮噬阶釜楔嘶塑颖青敢战配宠涅瞎辛凿伐佯搁函诀等喉扦描菏绑府谜记析拘跪厢澜鸟入庸晕挞沸嘘骡柒醚撂姻森猜万抹肤制帆肯稻蚕苫胳湘搅冈荔驮廉壳涝创摧栓干渴办忿答裤把吉杆接宏听帧殆漾浮厩豢钮蛹袄焉骚即抽蜀尹锤粱帽尹涉俩刻律斜囱篡唐像故除转矽奠夺卜曝顾织上褒赫拱强坎亚敷阴芯欢纹犯球伯娄隅引玉衅温突葵谐界机赋翁股床黎赤且耕颇锚纽蚌胡葛木择咒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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