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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信息反映第17期财政部条法司编2006年4月10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简介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部长金人庆签署第35号、第36号部令公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行政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事业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职能分工,财政部承担拟定政府公共财产和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5—1995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

2、理办法》所确立的制度部分已经不能适应现行管理需要,为此,我部制定了新的《行政办法》、《事业办法》,作为我部履行相关职能的重要制度。为便于学习和贯彻执行,现就《行政办法》、《事业办法》的内容做以下简要介绍。《行政办法》分为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共10章56条。《事业办法》分为总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资产配置及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共9

3、章60条。《行政办法》、《事业办法》针对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规范、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脱节、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随意、家底不清等现实问题做了相应规范,理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确立自—5—1998年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陆续撤销以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分工不清、体制不顺的问题日趋凸现。为了理顺体制、合理分工,《行政办法》、《事业办法》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

4、职责、管理程序和管理责任。《行政办法》第七条、《事业办法》第五条分别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具体而言,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行政办法》第8条、《事业办法》第6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行政办法》第9条、《事业办法》第8条)。同时,为了满足各级、各地不同的管理需要,《行政办法》第11条、《事业办法》第10条分别规定,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

5、要,可以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应当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一方面,预算管理为资产管理提供了有力手段,有利于从源头上合理控制资产的形成;另一方面,资产管理为预算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了支持,有利于预算管理更加科学。《行政办法》第6条、《事业办法》第4条分别确立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办法》第14条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行政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

6、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事业办法》第15—5—条规定,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随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逐步深入开展,财政部门将逐步完善资产配置、修缮等各种标准,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结合。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根据目前行政、

7、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行政办法》、《事业办法》不再沿用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说法,而是采用"资产使用"的概念,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用于出租、出借等其他用途的报批程序和要求进行了相应规范。《行政办法》第23条、第24条规定,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办法颁布前已经举办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事业办法

8、》第21条、第22条规定,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另外,考虑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是行政、事业单位滥发津贴、补贴的主要资产来源之一,加强对这部分收入的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行政办法》第—5—25条、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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