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休工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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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关于病假工资基数及比例的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

2、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总结:病假工资基数:可以是本人工资、企业的平均工资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病假工资的比例:根据工龄的不同,从60%到100%分段选择;或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40%,或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强制性规定:任何计算方式,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还规定了给劳动者医疗期满后的病假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相关法条(按时间顺序排列):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

3、六日)第16、17、18、19、20、21条;----------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2.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3、4、5条;3.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4.(无锡)关于下发《关于当前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锡劳社仲[2002]

4、4号)第四部分5.《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9条6.《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实施细则第11条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8.《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7、32条9.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关具体问题的执行意见10.关于调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1.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附录:法规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

5、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

6、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已满一年未满三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第十八条 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应按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第十九条 工人职员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而退职者及退职养老者,本人仍得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甲款的规定,继续享受疾病医疗待遇至死亡时止。 第二十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

7、劳动力退职后,除领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本人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其他劳动保险待遇应停止享受。第二十一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者,须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如当时无法取得上项证明,须由工会小组长或小组劳动保险干事证明,始得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病愈复工时,应取得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能工作的证明。2.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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