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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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问题隐名股东长期以来存在于我国公司法律实践当中。对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我国现行法律缺乏明确规定,在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也处于各执己见、缺乏统一指引、比较混乱的局面。本文明晰隐名股东的概念和分类,介绍有关隐名股东的几种理论观点;在分析实质说和形式说的基础上,确认形式说的合理性,并对形式说的完善和股东资格认定相关问题做了简单论述。  关键词股东资格隐名股东形式说  简介:郭强,黑龙江金华联律师事务所;陈斌,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  :D922.29:A:1009-0592(2011)04-059-03    隐名股东虽然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得到明确规定,但在公司法律实践

2、中长期存在,并成为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实践问题。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引起了相关各方的关注和争议。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法律纠纷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谁享有股东资格,这个首要问题解决之后才能为之后法律问题的解决理清思路。  一、隐名股东的概念和分类  (一)隐名股东的概念  隐名股东产生于隐名投资行为下,隐名投资,相对于显名投资而言,是指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基于一定的理由和目的,虽然实际认购出资但是不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上显示其名称,而显示没有实际认购出资的其他人名称的一种投资行为。在隐名投资中,实际认购出资但没有显示名称的的人为隐名股东,没有实际认购出资但

3、显示名称的人为显名股东。  (二)隐名股东的学理分类  在经济生活中隐名股东的表现比较复杂,依据不同的标准有着不同的分类:  1.完全隐名股东与不完全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在公司中实际行使权利的情况不尽相同,可以分为完全隐名股东与不完全隐名股东。一般而言,在公司中,是由显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参与经营管理,隐名股东不行使权利和经营管理,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就是完全隐名股东;在实践中也有隐名股东直接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就是不完全隐名股东。  2.协议型隐名股东与非协议型隐名股东  依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隐名投资的协议为标准,可以分为协议型隐名

4、股东和非协议型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关于隐名投资的协议,只要该协议合法有效,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在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非协议型隐名股东情况下不存在隐名投资协议,形成的原因有实际认购出资人冒用他人名义或者他人未经实际认购出资人同意擅自将自己的名称进行相关公司登记。  3.法律规避型隐名股东与非法律规避型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出于不同的目的和理由而成为隐名股东,有的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相关规定,有的是基于某种非法律上的原因不愿成为显名股东。前种情况就是法律规避型隐名股东,后种情况就是非法律规避型隐名股东。规避法律的情形一般是指规避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资领域、投资主

5、体、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非法律规避的情形一般是指隐名股东因为不愿意公开自身的经济状况、身份,或者出于保守商业秘密的需要而选择成为隐名股东。  二、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的主要学说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谁享有股东资格也即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问题,决定了谁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股东资格的确认应以我国法律作为确认标准,但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和具体标准并没有作出规定,对隐名投资的问题也没有相关的规定,公司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股东身份登记是设权行为还是证权行为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导致了不同级别和地区的审判机关对此类法律问题的指导性意见也不统一,差异较大。立法现状和审判实践导致在

6、处理隐名投资法律纠纷时审判结果相差较大,不能获得当事人的信服,削弱了审判机关和法律法规的公信力,引起了学理上的激烈讨论。在学理上主要有四种确认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学说,分别为:  (一)实质说  实质说以是否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标准,隐名股东依据这一标准因其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而取得股东资格。其理由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存在协议,协议中约定隐名股东借用显名股东的名义,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法律应当尊重这种协议。同时,确认隐名股东为真正的股东有利于做到名实相符。  (二)形式说  形式说与实质说不同,是以其名是否在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做记载为

7、标准确定股东资格,即将名义出资人认定为股东。其理由是在公司股份发生转让的情况下,程序是由名义出资人即显名股东将自己在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形式要件上的名字改为受让人的名字从而完成股份转让。公司只与名义出资人就通知、股利、表决等问题协商,这种做法不仅遵循了民法重意思、商法重表示的原则,也减轻了公司为确认股东资格而引起的负担和纠纷。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有协议依据协议来处理,他们之间的内部纠纷不应牵涉到公司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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