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31#、32#、35#、36#、41#、42#、43#楼项目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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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凯港集团有限公司鑫海花园小区25#、26#、31#、32#、35#、36#、41#、42#、43#楼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比选人:江苏凯港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09月21日24第一章比选申请人须知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项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比选人名称:江苏凯港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联系人:尹杰联系电话:181216366662项目名称江苏凯港集团有限公司鑫海花园小区25#、26#、31#、32#、35#、36#、41#、42#、43#楼项目3建设地点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青岛路北侧4项目概

2、况及代理范围1、项目概况:该项目总投资29004万元,总建筑面积253251平方米。其中已完成投资25561.3万,建筑面积223191平方米。现进行鑫海花园二期项目建设,二期项目为9幢5+1多层住宅,25#、26#、31#、32#、35#、36#、41#、42#、43#楼,建筑面积30060平方米,计划总投资3442.7万元。2、代理范围:二期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等。5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范围和内容1、拟定发包招标工作方案2、发布招标公告3、接受投标申请人报名4、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确定潜在投标人5、编制资

3、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6、编制工程量清单7、编制招标控制价8、组织现场踏勘9、组织开标、评标、定标2410、草拟合同文本11、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12、整理招投标档案资料并装订成册13、负责向监管部门备案14、与招标代理有关的其他工作6比选申请人资质条件依据苏建规字【2017】1号文件规定,根据我省建设工程代理市场实际,比选人要求须具备招标代理和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7比选申请文件份数一份正本,壹份副本。8比选申请文件递交地点、截止时间及要求递交地点:赣榆区公共服务中心四楼425室(黄海东路297号

4、,区政府西南侧)截止时间:2018年09月28日09:00(北京时间,下同)要求:比选申请人应派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原件)参加,否则视为放弃参选。9开启比选申请文件时间:2018年09月28日09:00(北京时间,下同)递交地点:赣榆区公共服务中心四楼425室(黄海东路297号,区政府西南侧)10比选办法及标准采用符合性评审通过后以综合评分方式确定11比选文件中的“注”比选文件中的“注”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12比选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比选文件中比选人编制的内容前后

5、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13比选人权利企业或个人以其他企业名义参与比选活动的,比选人有权取消其参选资格,并上报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与当事双方企业三年内禁止从事赣榆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服务工作。24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中选企业名义参与业务的,业务经办人员与比选申请时备案组成人员不一致的,存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之一的,比选人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或终止服务合同,并上报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三年内禁止其从事赣榆区政府

6、投资项目的服务工作。本次比选活动有效申请人少于3家的,比选人可结合工作需求经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后,在2017年以来通过公开比选方式产生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抽签选取确定。1.比选文件本比选文件由第一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二章比选申请书、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及附件一、附件二组成。比选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比选文件,按要求编制比选申请文件。2.比选报价2.1最高限价: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服【2014】383号

7、文)计费标准下浮40%。2.2本次报价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下浮40%-55%报价,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服【2014】383号文)下浮40%-55%报价。计算方式按相关文件规定,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作无效认定。2.3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比选人和中选人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约定,按照中选人报价据实支付。3.申请人资格要求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2

8、43.2未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资产被接管、冻结等对正常营业产生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列举);3.3纳入江苏省招投标综合监管5.0系统-代理管理系统,并经有效认证可以正常进行管理;3.4依据苏建规字【2017】1号文件规定,根据我省建设工程代理市场实际,结合项目需求须具备招标代理和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3.5本市内有固定的办公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详见比选申请文件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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