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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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阜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

2、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地入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评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建立信用档案的活动。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负责全市-20-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结果公布,监督指导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日常评价管理工作。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

3、信用信息征集、考核、评价、汇总和核查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工作。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配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第五条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确认、提交、处理、使用、公开和日常管理。第二章信用信息组成和征集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三类。第七条基本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和物业服务项目信息组成。物业服务企业

4、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注册地、法人、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时间、雇用主要员工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物业服务项目信息包括:物业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20-项目类型、地址、项目委托方名称、委托期限、建筑面积及其他相关信息。第八条良好信用信息主要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的表彰奖励以及对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等信息。第九条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一)一般失信信息

5、主要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被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及经核实属实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信息。(二)严重失信信息包括:1、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2、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3、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擅自撤出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撤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

6、,造成物业管理混乱的;因承接和交接双方原因,在交接过程发生混乱,并造成严重社会稳定事件的;4、-20-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5、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被媒体公开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6、挪用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7、被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8、拒不参加或者逾期未参加企业信用评价,拒不上报或者逾期未上报信用信息的;9、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三章信用信息征集第

7、十条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信用信息征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主动征集和社会提供。第十一条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申报基本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已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七日内及时修改并完成报送。(二)信用信息征集-20-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

8、个人隐私。(三)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调解,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投诉问题,且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可考虑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第十二条基本信用信息的征集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每年1月31日前完成基本信用信息电子文档的一次性填报,并提供纸质文档,以备核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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