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计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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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审计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审计业的诚信危机并非美国的“风景”独特,近几年来类似美国的诚信危机事件在我国也曾出现过,无不反映出我国目前审计界存在的严重失范问题。完善审计法律制度,为独立审计提供法律保障是我国目前巫需解决的问题。关键词:问题;解决措施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西方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尚且出现安达信之类的事件。我国审计制度有几十年的历史,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只是改革开放后才出现的,只有20多年的历史,难免会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一)立法滞后,缺乏配套的操作

2、性规范迄今为止,我国不仅尚未制定《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而且与《注册会计师法》关系密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也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范,从而使得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运作缺乏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既使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经常遇到无法可依的情况,又造成一些法定业务由于缺乏配套的操作性法规而无法顺利地展开。(二)现行法规的相互矛盾使得对会计业的约束难以一致在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上,我国现行的不同法律有不同的解释,致使对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不相一致、处罚尺度不相一致的地方

3、。如《证券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责任条款不利于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而《刑法》与《公司法》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确立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也是不科学的。对同一程度的违法行为,上述诸法规定的处罚程度也不相同。(三)某些规范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公司法》第21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人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但何谓“重大遗漏”、何谓“虚假证明文件”并无详细规定。此类用语都不够明确,操作性较差

4、,都可能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造成一定的争议。(四)在赔偿程序问题上存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漏洞在确立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时,我国法律往往强调责任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可以免责,但在责任程序的适用方面,则规定得不够细致。这进一步使得对责任程序规范不够细致产生问题,也是一种板块式立法的后遗症的表现。(五)在责任类型上,对民事责任厘定不够会计事务所是证券市场的重要主体之一,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制度是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注册会计师法》中关于会计事务所的行政、刑事责任的条款有五处,而规定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一处,且很原则,不具有操作性。二

5、、完善我国审计制度的几点建议要解决审计法律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完善我国的审计制度,关键在于提高审计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存在的基础。围绕这一问题,我们可从如下几方面入手。(一)实行委派制审计的独立性包括实质上和形式上两方面的内容。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精神状况。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其执业环境、执业制度使得其工作独立、地位独立及不存在利害冲突。我国在外部审计体制上实行双轨制—国家机关审计和社会审计,国家机关审计由国家审计署统一领导,与被审计单位没有利益纠葛和人员联系,所以能严格认真地履行审计职能。

6、社会审计可以模仿这种制度设计。设立一个审计行业基金会,基金于需审计的公司或其他企业,审计师由基金委派,其报酬由基金会统一给付。这样可避免审计师与被审计对象的直接利益冲突,也可防止被审计单位通过换所来选择愿与自己“配合”的审计事务所。(二)实行分业经营安达信事件发生后,混业经营被认为是破坏审计独立的罪魁祸首之一,而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除承办审计业务外还“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混业经营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的结果。事实上,为增加诚信度,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已经从2000年始,就以出售或转

7、让其咨询公司股权的方式,实现业务分离。类似情况将会在我国出现。届时,会计师将把对公众负有的责任及义务放在首位,咨询业务与主业的分离势在必行。(三)在公司内部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虽然近年我国引进了独立董事和独立监事制度,但事实上起不到制衡的作用。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在在董事会下设立一个主要由独立董事和外部专家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来决定该上市公司主审事务所的聘请、费用等重要事项,以减轻公司管理层对事务所施加压力的“权利”,切实增强事务所的独立性。(四)确立和完善审计机构的民事赔偿制度造假者不必为他们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也是我国法律

8、制度的一个缺陷。目前,在我国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罚款、“吊照”等行政处罚,还没有会计师因参与造假或重大失职,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作民事赔偿的案例。这本身就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符合。若要追究注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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