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垫江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农业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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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垫江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农业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文件垫农改办〔2016〕1号★农业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农业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农业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代章)2016年8月18日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农业农村体制改革专

2、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农改办〔2016〕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坚持财政资金支农惠农导向,以培育壮大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为主线,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为目标,转变财政支农资金投入使用方式,推进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工作。探索财政投入农业产业新机制,发挥财政支农资金对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带动作用;探索建立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建立对实施股权化改革农业项目的监

3、督管理新机制。二、改革原则(一)统筹协调,利益兼顾股权化改革以转变财政支农方式,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为出发点。既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利益,又要调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参与股权化改革的积极性。统筹协调,兼顾各方利益,切实发挥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的引领带动作用。(二)市场取向,规范操作对农业企业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按市场化原则进行,充分尊重项目业主的经营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管理,股权收益实行固定分红。对农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考虑合作社与其成员利益联结

4、机制,股权化收益实行市场化运作。(三)部门主导,乡镇(街道)配合各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入农业项目股权化改革。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配合主管部门实施财政投入资金股权化改革工作。三、改革内容(一)资金范围从2016年9月起,将县发改委、农委、经信委、科委、财政局、水务局、林业局、商务局、旅游局、供销社等部门投入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流通和休闲旅游农业财政补助资金20万元以上的项目逐步推行股权化改革。每年不少于3000万元,连续实施5年。对农民的直接补助、家庭农场补助

5、、贷款贴息补助、土地整治、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纳入股权化改革范围。(二)项目选择优先选择产出效益高、产业带动强、履约分红能力强的项目实施股权化改革。对实施股权化改革项目采取公开申报、业主自愿、公平竞争、择优评选的办法确定业主。农业企业申报的项目,农业企业自筹资金应不少于财政补助资金。农民合作社申报的项目合作社自筹资金应不少于财政补助资金的一半。(三)持股方式1.有流转土地经营的农业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由农业企业持股50%、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股10%、涉及土地流转的农民持股40%。没有流转土

6、地经营的农业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由农业企业持股50%、项目主管部门持股50%。2.以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社员家庭经营为主要形式组建的,没有流转土地经营的农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由合作社领办者持股30%、合作社成员持股60%、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股10%。有流转土地经营的农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由农民合作社持股50%、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股10%、涉及土地流转的农民持股40%。没有土地经营权流转,不是以社员家庭经营为主要形式的农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由合作社持股50%,项目主管部门持股50

7、%。(四)股权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持有股份视同优先股,只作为项目存续期内固定分红的依据。双方应约定项目存续期限,一般不少于5年。项目存续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不参与实施项目的经营管理,不得要求退股。(五)收益分配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每年按股金额5%的标准实行固定分红。分红时间从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时间起,以整年度计算。分红时限为项目存续期,兑现情况需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股份分红收益用于农村公益事业,不得进行二次分配,不得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项目主管部门,每年按持

8、股金额20%收回股本金,在县财政设专户,转作农业项目资金,再次投入农业项目建设。(六)退出机制农村集体经济及其成员持有农业企业、农民合作股权部分,成员内部之间可以转让。项目存续到期后,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按原值赎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所持股份,即将股本金交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农民持股部份平均量化到人(户),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本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分红利合并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续存,参照国家对企业破产清算相关政策规定处置。四、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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