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

浅议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

ID:21601464

大小:53.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23

浅议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_第1页
浅议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_第2页
浅议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_第3页
浅议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_第4页
浅议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议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议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一、抵押权追及效力的理论基础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内容,是指在抵押权实现之前,抵押权人可以凭借抵押权追踪抵押物,以达到实现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从追及效力的内容来看,抵押物的存在是抵押权得以存在的前提,由于抵押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抵押物,故而无论抵押物辗转多少手都可以追及得到并最终实现抵押权,这正是以物权的直接支配性作为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理论基础。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与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总是紧密联系到一起。在实践中,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受到嚴重冲击,抵押权没有占有全能,抵押人作为所有人依旧占有着抵押物,也可以凭借所有权对该物进行处分,但

2、是抵押人的处分并不是那么的自由,因为在同一物上他物权往往大于自物权,抵押人的处分行为要因为有抵押权人的存在而有所收敛,不得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是抵押权利益之所在,因此在不妨碍抵押物交换价值前提下抵押人的用益行为或者处分行为,抵押权人无权加以干涉。在同一个抵押物上设立前一次序抵押权之后,可以再次设立后次序的抵押权或新的抵押物的用益物权或对抵押物进行用益,如出租等,甚至将抵押物出卖。从理论上来看,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与抵押物交换价值的保全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但从实际情况而言,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行为,往往牵连到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在《

3、法国民法典中》规定,不管作为抵押物的不动产归谁所有,抵押权随不动产而存在。这就意味着,无论该抵押物经过辗转落入和人之手,抵押权人都可以追及于此,并实现抵押权。这样不受限制的保护对于抵押权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却伤害了抵押物受让人的利益,不利于市场交易的展开。具体而言,倘若抵押物是不动产,通过抵押登记,抵押权的追及可以不受限制,不会伤害到抵押物的受让人。但倘若抵押物是动产,由于对于动产采用的是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在公示不完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不受限制的行使抵押权追及效力将会损害到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也即在动产抵押物受让人是善意的情况下,动产抵

4、押权人与善意受让人会存在权利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如若赋予动产抵押权人追及效力,那么作为善意买受人的第三人对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就会受到影响,不利于最大限度的发挥物的效用价值,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但如若考虑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动产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会受到限制,故动产抵押权可能会因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行为而受到影响。因此,以物权的直接支配属性来作为抵押权追及效力的理论基础显然存在理论上的不足。二、抵押权追及效力的价值取向以不动产为标的物所设立的抵押权,由于权利设立的要件为登记,所以只需要建立完备的登记薄并赋予受让人查询登记薄的权利即可,因为只有这样第三受

5、让人就能清楚在登记簿中了解不动产的权利属性以及状态。如果第三受让人选择受让负有负担的不动产,则应当承受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因为其并未超出第三受让人的预期。换言之,由于第三受让人为“恶意”,所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拥有完全的正当性。即使第三人不知晓该抵押物上的权利负担或者没有查看登记薄就受让抵押物,由于不动产是采用登记设立的方式,推定第三人在受让时已经知悉登记薄上的权利负担,第三人无法推脱自己的过错,也就无法限制抵押权人依据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来行使抵押权。而在以动产为标的物所设立的抵押权,由于其存在公示不完备的情况,无论有关动产抵押的制度如

6、何设计都不能避免善意第三受让人的存在,也就必然会引出动产抵押权人与善意受让人的利益矛盾。现如今参考各国的法律规定,对于抵押权的规定大致符合上述的制度取向,即不约束不动产抵押物的处分,而且在不动产抵押物被处分之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不受到限制,而不同的是动产抵押物的处分就没有那么自由了,而且在动产抵押物被处分之后,动产抵押权人的权利行使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环境也不那么宽松了。从形式上看,一些国家立法中对动产和不动产的抵押权在具体操作上制度有不同规定,但从根本的出发点

7、上来看,都希望抵押权可以在条件完备时可以不受限制的实现;其各自的抵押权追及效力的价值取向应该是一致的,即都包含了对第三受让人的善意、恶意的价值判断。三、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制度重构如前所述,传统的抵押权追及效力制度对动产抵押权第三善意受让人保护不周延,因此法律必须对抵押人的处分行为进行限制来谋求两者的冲突。我国对于抵押物转让权的限制采用的是实现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方式,即抵押人在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其就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如果抵押权人同意转让,那么在附条件的情况下转让行为有效,反之,如果抵押权人不同意转让,那么抵押人就不得转让,稍有不同

8、的是如果抵押权人不同意转让,但抵押物的受让人愿意代价清偿,抵押物的转让行为依旧有效。此种处分必须解释成会导致抵押人对抵押物所有权移转的情形,如出卖、互易、抵债等,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