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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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论牵连犯关键词:牵连犯/想象竞合/牵连关系/从一重重处断内容提要: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目的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而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形态,因此,对其宜存不宜废。判断牵连关系,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由法官结合具体案情判定。对牵连犯的处罚,应坚持从一重重处断原则。牵连犯是罪数理论中极其重要且非常复杂的问题。但由于刑法理论界对牵连犯的本质属性、形态特征和处罚原则等缺乏统一认识,尚未完全厘清,甚至莫衷一是,观点根本对立,从而不能发挥刑法理论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应

2、有的指导作用。同时,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对牵连犯的规定缺乏统一的标准,较为杂乱和随意,这反过来又给理论界平添几分争议和困惑。有鉴于此,对牵连犯这一犯罪形态进行再探讨,对发展刑法理论、完善刑事立法和规范刑事司法仍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牵连犯的立法沿革牵连犯一词源自德语Verbrechenskonkurrenz,经日本传入我国。作为一种独立的罪数形态,它是从观念竞合蜕变而来的〔1〕。竞合理论是德国刑罚论中最古老的问题之一。科赫(J.Ch.Koch)通过划分concursussimulateus(行为单数)、concursussucce

3、ssivrus(行为复数)以及concursuscontunuatus(连续行为),并根据吸收原则、加重原则和单一原则解决实际案件,创立了竞合理论发展的基础。竞合有三种事例组:想象竞合(Idealkonkurrenz)、实质竞合(Realkonkurrenz)和法规竞合(Gesetzeskonkurrenz)〔2〕。想象竞合,又称观念竞合,是指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几个刑法规范或者多次触犯同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构成观念竞合的前提有两个:一是行为人实施的是一个行为;二是这个行为触犯了多个或多次刑法规范。观念竞合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行为

4、多次触犯了同一刑法规范,即同类观念竞合;二是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刑法规范,即异类观念竞合。我国刑法理论界通常将同类观念竞合以外的情况,包括异类竞合,称为牵连犯〔3〕。竞合论虽然与牵连犯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并没有明确提出牵连犯的概念。在刑法学发展史上,最早系统、完整地阐述牵连犯的概念并明确提出对其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的是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在他受命起草的1824年《巴伐利亚刑法典(草案)》中把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一起作了如下的规定:“  再论牵连犯关键词:牵连犯/想象竞合/牵连关系/从一重重处断内容提要:牵连犯是指行为人

5、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目的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而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形态,因此,对其宜存不宜废。判断牵连关系,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由法官结合具体案情判定。对牵连犯的处罚,应坚持从一重重处断原则。牵连犯是罪数理论中极其重要且非常复杂的问题。但由于刑法理论界对牵连犯的本质属性、形态特征和处罚原则等缺乏统一认识,尚未完全厘清,甚至莫衷一是,观点根本对立,从而不能发挥刑法理论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应有的指导作用。同时,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对牵连犯的规定缺乏统一的标准,较为杂乱和随意,这

6、反过来又给理论界平添几分争议和困惑。有鉴于此,对牵连犯这一犯罪形态进行再探讨,对发展刑法理论、完善刑事立法和规范刑事司法仍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牵连犯的立法沿革牵连犯一词源自德语Verbrechenskonkurrenz,经日本传入我国。作为一种独立的罪数形态,它是从观念竞合蜕变而来的〔1〕。竞合理论是德国刑罚论中最古老的问题之一。科赫(J.Ch.Koch)通过划分concursussimulateus(行为单数)、concursussuccessivrus(行为复数)以及concursuscontunuatus(连续行为),

7、并根据吸收原则、加重原则和单一原则解决实际案件,创立了竞合理论发展的基础。竞合有三种事例组:想象竞合(Idealkonkurrenz)、实质竞合(Realkonkurrenz)和法规竞合(Gesetzeskonkurrenz)〔2〕。想象竞合,又称观念竞合,是指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几个刑法规范或者多次触犯同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构成观念竞合的前提有两个:一是行为人实施的是一个行为;二是这个行为触犯了多个或多次刑法规范。观念竞合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行为多次触犯了同一刑法规范,即同类观念竞合;二是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刑法规范,即异类

8、观念竞合。我国刑法理论界通常将同类观念竞合以外的情况,包括异类竞合,称为牵连犯〔3〕。竞合论虽然与牵连犯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并没有明确提出牵连犯的概念。在刑法学发展史上,最早系统、完整地阐述牵连犯的概念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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