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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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制度比较  一、关于调解  1、民事诉讼(《民诉》第9、85条,《高法意见》第92条)  (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2、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72条,《高法解释》第96条、197条)  (1)对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前两类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对公诉案件和第三类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3、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

2、50、67条)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使用调解;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9条,《民诉意见》第1、2条)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2、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20条)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第14条) 

3、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2-34条,《民诉意见》第6-32条)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24、25条,《高法解释》第5-14条)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刑

4、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3、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7-19条)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管辖权的转移  1、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39条)  2、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六部门规定》第5条)  3、行政诉讼中

5、: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行政诉讼法》第23条)  五、审判组织的人数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40、41条)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  2、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47条)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出了须是单数外,还要求:对于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至七人组成;对于第二审案件,合议庭应由三人至五人组成。  3、行政诉讼(《行政诉讼

6、法》第46条)  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  六、回避申请的决定权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47条)  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30、31条,《六部门规定》第8条,《高法解释》第32条)  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47条)  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非审判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七、公开审理的情形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

7、法》第120条)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2、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52条,《高法解释》第121条)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14岁以上不满16岁为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3)16岁以上不满18岁为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3、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45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

8、,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在不同的诉讼中,是应当不公开审理还是可以不公开审理。  八、申请恢复诉讼期间的时间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76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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