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池胜诉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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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电池胜诉美国“337调查”随着中国对美国贸易数量和品种的不断增长,中国企业在美国遇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多,而美国的337条款就是近几年国内企业频繁遭遇的一道关卡。从2002年到2005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共启动了61起涉及337条款的调查,其中15起涉及到了47家中国企业,中国电池一案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代表。(1)案情回顾我国目前已经是世界上最大的锌锰电池生产国和出口国,75%以上的产品出口,我国对美国和欧盟出口的产品均为无汞型锌锰电池。2003年4月28日,美国电池企业劲量控股公司和EVEREADY电池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2

2、5提交申请,要求对来自中国内地、香港以及日本、印度尼西亚等25个国家和地区生产无汞碱电池和零件的企业展开“337调查”,我国的南孚、双鹿、豹王、虎头、长虹、三特、正龙等电池企业被列入被告名单。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被申请调查的7家企业均是内地电池行业中对美出口的大户,因此有业内人士指出,不能排除这是美国企业对中国电池出口日渐增多、导致自身市场份额被瓜分而采取的措施。但这位人士强调,即使这种推测成立也不会影响裁决的既有程序。同年5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开始立案调查。2004年6月2日,美国ITC初裁认定,中国9家电池企业生产的无汞碱性电池已构成对美国劲量集团的

3、专利侵权。6月9日,中国电池企业又联合上诉,要求ITC对初裁结果进行全面复审。经过艰苦的对簿公堂,2004年10月,USITC正式宣布美劲量集团拥有的无汞碱性电池专利属无效专利,该专利侵权案件调查终止,中国9家应诉电池企业赢得了终裁。(2)评析:“337条款诉讼”a.“337条款诉讼”概述美国的“337条款诉讼”源自“337条款”,因《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节而得名,该条款禁止进口侵害美国知识产权的物品。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注册商标和著作权(包括软件著作权)、半导体光电产品、商业秘密与灰色市场(graymarket)进口等。该条款最初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美国

4、产业遭受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而遭受损害,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方面。此条款后经1974年、1988年及1994年三次修订,在最近一次修订后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主要针对侵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行为,也包括侵犯著作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利行为、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侵犯普通法商标权及其他商业侵权行为),并且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制或垄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USITC)就可以应美国国内产业的申请进行调查。根据该条款的具体规定,任何向美国出口的产品若设计侵犯美国的在先知识产权,美国的专利及商标所有人均可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申请书"来保护

5、自己的各项权利不受进口商品的侵害。通过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旦认定某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企业专利权,则可颁布命令,禁止进口该项产品。“337条款诉讼”具有以下特点:(I)起诉条件宽松:“337条款”明确授权ITC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此不公平贸易做法甚至可以不以实质损害为前提。只要该进口对美国某产业的生存或发展构成威胁或损害,就可以启动该程序,这较之通常的知识产权法律更为严格,从而使调查有利于保护起诉方的利益。(II)结案迅速:大多数337条款案件必须在12个月内审结。而美国联邦法院的专利诉讼案件至少需要几年的时间才

6、能审结,因而,越来越多的美国公司开始利用337条款对付来自于外国公司的市场竞争,近几年大量针对我国公司的337条款诉讼更加证实了这一点。(III)后果严重:337条款诉讼对美国的知识产权拥有者提供了包括排除令、全面或有限排除令、永久或临时排除令以及停止和终止侵权令在内的多种救济措施。被告企业一旦被判定违反了“337条款”,USITC将签发排除令或侵权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其结果并不是使被诉方交纳专利使用费用和对侵权方提供金钱赔偿(严重侵权除外),而是可能导致特定企业的相关产品乃至全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甚至波及其他领域的相关产品,以本

7、案为例子,含有这类电池的其他领域产品,如配套有电池的电子产品、电动玩具等都将受到牵连。因此,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开始利用337条款阻止竞争对手产品进口,而不再仅仅以防止国际侵权为目的。b.“337条款”下ITC的调查程序ITC并不能保证对每一个向ITC的起诉都进行调查,而是自由决定是否进行调查。通常的调查程序需要一年,较为复杂的案件则可延期6个月结束,但不得超过18个月。ITC的具体调查程序包括:(a)开始调查(StartingtheInvestigation):原告提出起诉是发动337调查的前提条件,非经请求USITC不能自行发动337条款的调查。同时原告需缴

8、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证被告免予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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