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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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相关政策一、准予抵扣的进项抵扣凭证(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①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②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

2、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3)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

3、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三)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四)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依据: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4、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五)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

5、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二、进项税额抵扣期限(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自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信用A级、B级、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日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

6、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

7、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1号)(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2、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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