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废除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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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废除之论摘要:我国的仲裁监督制度有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两种,其中,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作为司法监督的一种重要措施,由于其法律规定与我国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相一致,且两者极易造成现实中实践的混乱,从而造成重复性司法以及司法资源的浪费。本文从分析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的现状与缺陷从而给出一些建议和仲裁制度的一些设想。  关键词:国内仲裁;不予执行;废除理由  :D915.7:A:1006-4117(2011)10-0034-02  一、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的现状  我国国内仲裁裁决监督制度包括两种制度即:仲裁裁

2、决不予执行和仲裁裁决的撤销。在我国《仲裁法》未颁布之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仲裁裁决仅仅规定了不予执行的司法监督方式,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活跃,更多的当事人参与到市场贸易中来,经济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而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方式在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上世纪90年代,是我国社会转型和高速发展的典型时期,社会纠纷类型多样化、复杂化,促进了法律规则与程序的健全与完善。《仲裁法》在起草过程中新设了撤销裁决这一司法监督方式,对于设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我国是持肯定的态度,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在1994年6月28日向八

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提交《仲裁法》草案时所作的说明: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仲裁工作的失误,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许多国家都有这样的程序。因此,草案对不予执行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草案借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什么情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草案采取了与不予执行的情形相一致的原则。  关于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该执行。被

4、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彻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我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撤销事由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事由在内容

5、上是大致相同,即上述不予执行的一、二、三、六项。两项不同于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是撤销仲裁裁决中关于证据规定是“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而不予执行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撤销仲裁裁决中将“对方当事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不予执行更换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由此可见,我国对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审查区别是不予执行我国法院可以进行实体的审查,而撤销我国法院是只能进行程序性的审查。  二、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的缺陷  (一)从当前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为了保证仲裁裁决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更接近客

6、观事实,我国设立仲裁裁决的监督体制是人民法院实施国家赋予的司法监督权的体现,但我国仲裁监督采取撤销和不予执行这种双重监督机制,也使我们必须认识到这种双重的监督机制实际是一种权利保护失衡的设计,过分地保护了败诉方的利益,损害了胜诉方的权益。我国设计不予执行制度是以牺牲法院判决既判力为代价,在我国当前经济快速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种制度的存在是显现出落后的。  而我国最高法院也注意并认识到对仲裁裁决进行双重司法监督的弊端,法释(2006)7号第26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的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

7、,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能依据仲裁法的规定来解释仲裁法,却不能超越仲裁法的规定,我们都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只是我国的司法机关,不是我国的立法机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释(2006)7号亦无法彻底解决司法对仲裁裁决的双重监督问题。但是,最高法院就司法对仲裁裁决的双重监督做出此种限制最起码表明了法院对这种不尽合理的双重监督制度的一种小心翼翼的修正,也表明了法院仅对仲裁裁决进行一次而非双重监督的积极态度。这无疑将成为我国修改仲裁裁决双重监督机制的一个风向标。  (二)从时间的角度分析  我国《仲裁法》中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时间是6

8、个月,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是2年,甚至更长,那么对于被申请执行人不服驳回撤销仲裁裁决是完全有充足的时间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再申请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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