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召回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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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召回制度初探: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上的产品种类繁多,这些产品在极大满足人们日常消费的同时,也因良莠不齐的质量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进而威胁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对商品市场的整体发展产生负面效应。本文从探讨产品召回的定义及特征入手,分析了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在借鉴发达国家此类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产品召回立法的几点建议,以达到规制市场,促进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关键字:产品召回缺陷产品现状建议  近年来,人们的视野里不断出现各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产品;从丰田汽车可能发生卡滞从

2、而引起意外加速的油门踏板到美国Simplicity公司造成婴儿死亡的侧栏可卸式婴儿床①,人们对所购商品的安全性信赖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随之而来的产品召回制度也逐渐为大众所熟悉。  一、产品召回的定义及特征  (一)产品召回的定义。  国家科技部立项的"缺陷产品行政管理制度研究"课题的报告中对召回下的定义是:产品召回是指由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的,在确定产品存在缺陷之后,根据产品缺陷的严重程度、缺陷产品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纠正缺陷的地点和纠正方式的比较成本等因素,对缺陷产品采取诸如通知或通告、修理或者修复、退

3、换或者替换、退赔及处置等措施进行处理,以消除缺陷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合理危险。②  (二)产品召回的特征。  从上述定义可以概括出产品召回的特征是:1、产品召回的义务主体是生产者或产品提供者;也就是说,产品召回的责任主体不仅包括生产者,也包括了销售者、进口者、出租者等所有涉及产品流通的市场主体。2、产品召回是基于产品缺陷,而不是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3、产品召回具有一套系统流程,而不是简单的产品回收和赔偿。4、产品召回的目的在于消除缺陷产品对整个社会安全的威胁而不只是针对个别消费者理赔。  二、产品召回制

4、度存在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消费品的结构和性能日益复杂,品种或种类日益丰富,我国也从"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人们的消费目的也从满足基本需求上升到追求高品质,此时一些缺陷产品的出现就显得十分的不合时宜,不仅不能跟上时代的脚步甚至连最基本的保证消费者安全都难以实现。但物质的极大丰富和消费者自身知识的非专业性和零散性,导致消费者一般无法辨别各类消费信息或信息源的真伪,容易上当受骗,给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带来难以避免的灾难,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隐患,不利于

5、促进消费和改善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建立产品召回机制,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建立人们对消费安全的信心,刺激消费,这对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是有益的。  (二)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企业发展。  实行产品召回制度,需要巨额的成本代价,一些生产技术落后、规模小的企业在这种"大浪淘沙"式的竞争中被优胜劣汰,优势企业得以生存,企业竞争力增强。此外,在产品责任制愈益统一的国际化趋势下,特别是我国加入IA)、《禽产品检验法》(PPIA)、《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CA)等等。  目前实行召回制度的国家还有日

6、本、韩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召回制度是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证,实施召回制度有利于提高生产商和销售商的产品质量意识,有利于企业关注技术改造和环保问题,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四、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现状及立法建议  (一)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现状。  我国目前虽然尚无一部全面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出台,但针对特定产品的召回制度已经初见端倪。2004年3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于2004年

7、10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了召回的对象、主管机关、召回方式、召回程序等重要问题,但从法律渊源来说,只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的相对较低。  (二)产品召回制度立法建议。  1、完善我国的质量检测体系和质量认证制度。国家必须制定严格的质量认证标准,通过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构决定是否召回。在制定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时候,应由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认证。为了保证己流入市场上的产品质量,要进一步实施产品质量的检测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并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意见,还要适时的更新检测手段,提高检

8、测水平,从而达到净化市场的目的。  2、确定召回主体和监管机构。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必须明确缺陷产品的监管机构。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按照产品的类别确定监管,我们在确定监管机构时按照不同产品由不同机构管理,由一家机构对一种产品实现纵深管理,对产品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负责,这样做避免了对产品的多头管理。  3、尽快出台效力较高的实体法律。如果不能建立一部独立的《产品召回法》,就选择在《产品质量法》增补一节"产品召回的规定",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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