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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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学院利益,保证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保密工作应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于各项工作开展的原则,在学院的教学、培训、科研和管理工作中发挥服务和保障作用。第三条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工作机制。学院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自觉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保密工作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各系、部、处、室主要负责人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保密工作负有

2、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是保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第四条学院教职员工应自觉遵守《保密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保密守则,自觉履行保守秘密的义务。第五条各部门人员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二章保密机构第六条在学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学院保密委员会,下设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日常保密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明确一名主任分工负责,同时配备专(兼)职保密员,负责

3、办理日常工作。12第七条在学院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各系、部、处、室保密工作由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负责,同时设兼职保密干事。保密组织成员如有变动,要及时增补,使之健全。第八条学院保密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贯彻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保密委员会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二)制定修订学院的保密规章制度,组织督促检查保密规章制度和保密措施的实施落实,指导所属各部门的保密工作。  (三)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组织保密业务培训,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四)依法审定学院的定密、调密范围和项目,

4、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学院党委、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情况。(五)负责指导、检查学院的涉外、科技、机要、通信、宣传报道、会议、文书等方面的保密工作。第九条各部门保密工作主要职责(一)组织学习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保密规章制度。(二)制订落实保密管理措施和保密工作职责。(三)做好督促检查,对泄密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四)做好本部门日常保密工作,如有特殊事项,应及时向学院保密委员会报告情况。(五)承办学院保密委员会、保密办交办的其它有关保密工作事宜。第十条保密范围(一)12由上级部门和其他来文

5、单位明确标注的国家秘密事项;对照《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在教学、培训、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涉及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中的秘密事项;有可能成为国家秘密的事项或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有争议的事项。(二)凡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不能公开的事项,可作为内部事项(工作秘密)管理。第三章定密、密级变更和解密第十一条秘密事项的确定(一)工作中产生的保密事项依据《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二)定密工作的承办、审核、批准密级的确定由涉及秘密的相关部门具体承办,部室负责

6、人审核,保密办负责人批准。(三)学院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知悉人员,同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四)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及时请示上级保密部门确定。第十二条保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保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延长或缩短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学院保密委员会决定。第十三条保密办应建立台帐制度,及时记录各部门产生秘密事项的有关情况。第四章保密工作规定第十四条12严格执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

7、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和其它有关的秘密文件、资料管理规定,做好秘密载体制作、收发、传阅、使用、携带、保管、复制、清退、归档和销毁等各个环节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秘密载体的安全、保密。第十五条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信息及办公自动化等有关的保密规定,严禁使用互联网(含校园网)、普通传真机及无保密措施的有线或无线电话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保存和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第十六条科学技术的保密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要求,凡属保密的项目、技术,如需对外合作、交流、转让或推广,应按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的

8、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进行公开的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对外活动,以及利用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或者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等,均不得涉及秘密事项。第十八条外事工作应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秘密文件、资料及未公开的内部事项,均不得向境外人员提供或泄露。涉密人员因公或因私出国(境),所在部门应负责进行保密教育并落实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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