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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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家庭承包纠纷审查内容1.家庭承包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1)家庭承包以农户家庭为单位,并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原则(具有社会保障和福利功能)15条:承包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2.发包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12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村由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内各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才由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的所有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都不健全的,其可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为发包,但是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指:国家所有依法由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使用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使用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也可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凡是不符合上述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其发包行为无效。3.发包方是否遵循民主议定原则(程序

3、)18条:(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4.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22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物权法》127条1款也有相同规定。依法签订合同一经成立,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办理其他批准、登记手续,并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如果附条件或者期限,该条件或者期限的条款无效,承包合同仍自成立之日生效。《物权法》127条2款:县以上政府应向承包方办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

4、,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127条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和证书只是对承包经营权予以确认的程序,仅证明承包方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凭证。5.承包方是否实际取得承包地《承包法》21条1款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该条款并未规定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只要承包方实际取得土地,就应当予以承认和保护6.承包合同的期限是否短于法律规定的期限《承包法》20条和《物权法》126条1款:耕地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承包期限为法定期限。这种规定具有强制性。如果合同承包期限短于法律规定的期限,承包方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5、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7条的规定延长。承包方不请求的,法院不会延长。常说“民不告,官不理”7.发包方是否能因承办人、负责人变动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合并而变更、解除合同24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除发包方外,其他组织和个人,特别是县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也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否则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发包方是否收回承包地26条1款: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

6、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9.发包方是否因承包方违约或者合同中约定有收回内容而收回承包地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唯一条件是承包方全家迁入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户口,除此之外,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承包地。10.发包方是否调整承包地27条1款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

7、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即便出现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特殊情况,也不得调整。11.发包方是否因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而收回承包地6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30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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