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监察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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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建监察执法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吴城林一、关于城管综合执法二、关于城乡规划监察执法三、关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四、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急处置一、关于城管综合执法(一)城管的起源和历史沿革“黎明起,洒扫庭院”“弃灰与道者刑”清末,开始由警察机构管理清洁民国时期,城市环卫工作已初具规模1980年起改由城市建设系统管理,城管执法应运而生,《城建监察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二)关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1、产生背景(1)政出多头,执法效率低(2)执法队伍过多,财政负担重(3)交叉执法,重复处罚现象严重(4)执法力量分散,基层力量不足,管理难以到位2、基本内容(1)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含

2、义(2)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本质特征(3)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法律依据(4)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内容①市容环境卫生②城市规划管理(全部或者部分)③城市绿化管理④市政管理⑤环境保护管理(部分)⑥工商行政管理(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处罚权)⑦公安交通管理(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权)⑧卫生管理(部分)⑨其他行政处罚权。(5)执法主体、法律地位及与其它行政主体之间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关系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法律地位是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其它行政主体之间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关系3、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实施情况第一阶段,启动阶段。从19

3、96年10月到2000年8月第二阶段,推行阶段。从2000年9月到2002年7月第三阶段,全面推进阶段。2002年8月起(三)执法程序和手段1、程序:程序是实体合法适当和准确的保障,程序正当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1)简易程序(2)听证程序(3)一般程序2、手段:(1)规划执法上的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2)代履行(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4)综合施策二、城乡规划监察执法(一)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理2、乡村违建的处理3、违规临时建筑的处理4、未经验线擅自开工的处理5、违反规划核实规定的处理6、未按规定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理(二)城

4、乡规划监察执法若干具体问题1、规划监察执法的总体程序(1)坚持“先立案,后调查,先调查,后处罚,先处罚,再执行“原则(2)责令停止建设(3)全面进行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4)责令改正(5)行政处罚(6)限期拆除(7)强制拆除2、关于执法主体:本着依法应由谁许可、谁执法的原则确定(相对集中处罚权除外)(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2)乡镇人民政府(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3、关于追诉时效:不受两年未被发现不予行政处罚的限制。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问题(住建部43号文)4、关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问题条件:(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

5、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处理:(1)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2)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

6、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5、关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问题除上述情形外均为。在有规划和规划合法的基础上,把握两点:一是违法建筑违反了规划的“硬性规定”(也可称之为“强制性规定”),它的存在使规划的硬性规定不能得以顺利实现,可认定为无法消除影响;二是违法建筑的存在使合法的规划建设方案不能得以顺利实施,可认定为无法消除影响。(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三)存在建筑安全隐患

7、、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四)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五)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处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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