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看论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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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展看论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的体系在我国,产权是一个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而流行起来的概念。首先是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放权,然后是国有企业的改制,引发了有关产权新题目的激烈争论。实际上,无论是经济学界还是法学界,争论的都主要是企业法人产权。有关产权概念的争论,尽管随着中心有关“现代企业制度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治理科学’的企业制度”的结论的作出而告一段落,但基本理论新题目和实际新题目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实在,无论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都应该在更广阔的背景下讨论这一概念----就事论事是不可能得出正确结论的。只有弄清产权和所有权的关系、产权和物权和债的关系,并从财产法体系、以及

2、经济和法律的同一性高度来讨论这一新题目,才能作出科学的结论。  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的体系是三个紧密联系的理论概念。产权概念的科学界定,必然带来产权法的地位和体系新题目以及财产法的体系的重构新题目。因此,本文将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的体系这三个新题目一起讨论,在界定产权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产权和产权关系的本质,进而建立了产权法的体系、重构了财产法的体系。  一、现有理论的缺陷  有关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现有理论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缺陷。产权理论的主要缺陷是,无法说明产权和物权和债的关系,从而无法进进民法领域、也就难以变成法律。产权法理论的主要缺陷是,主要限于知识产权法理论,而知识产权法理论和民法

3、的财产法理论缺乏必要的同一性。财产法体系理论的主要缺陷是,物权法和债法内容交叉,缺乏逻辑上的严密性。    1.产权  目前,有关产权的概念,我国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二是以为产权区别于所有权,并以为产权比所有权更宽泛。三是以为产权有别于所有权,但产权是所有权运动体系中的特定条件下的一组权利,包含在广义所有权范畴之中(为节省文字,此处不再重复其具体内容)。  上述第一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既不符合人们使用这一概念的实际情况,也无助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并且产权概念成了多余的概念、失往了存在的必要。第二种观点的缺陷在于,固然划分了广义产权和狭义产权,但缺乏进一步的探究,没有说

4、明产权和物权和债的关系。因此,仍然不能解决理论分歧,也无法解决实践中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关系新题目。第三种观点的缺陷在于,固然指出了产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委托代理关系,但经营权、产权和所有权三分法的划分也无法说明产权和物权和债的关系、因而也就难以解决企业制度布置的法律新题目。  西方学者有关产权的定义,固然不计其数,但也没有解决经济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同一性新题目。刘伟在《产权通论》一书中对主要的六种观点进行了比较,这些观点各有所长,但都不能说明企业法人产权的财产权性质、也无助于企业法人产权新题目的公道解决。  在我国,产权到目前为止仍然主要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法学界涉及较少。个别专著固然涉及

5、,但论述缺乏逻辑同一性。如有学者以为,“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实际上使用的是《民法通则》的概念,和民法理论的物权是同一概念。但在产权分类中,该学者又以为产权的内涵包括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力资源权等。也有学者提到了企业法人财产权在民法中的地位新题目,以为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并从物权和债权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但无法从理论上自圆其说。  总之,这些定义都无法和民法的财产权理论同一。而产权制度化需要法律的支持,没有法律的支持,产权概念只能停留在经济理论阶段、产权界定只能是一句空话、产权混乱状态无法解决。由于经济法理论涉及产权新题目较少,只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6、部分有关企业的权利中简单地提到经营权,并且是以企业财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等形式,没有深进的讨论。如杨紫烜等以为,企业法人的基本权利是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企业的经营活动自主权和企业获取盈利的权利。因此,所谓产权理论在经济学和法学上的同一,就是在经济学和民法学上的同一。换句话说,探究产权,民法上的财产法和物权和债是饶不开的概念,不解决这一新题目,理论就无法实现同一性。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产权概念和民法的财产权概念的关系没有得到深进探究。    2.产权法  目前,产权法的概念主要限于知识产权法。然而,知识产权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却不确定、和财产法的关系也没有得到深进的探究。尽管《民法通则》第五章

7、第三节为知识产权,但民法理论界却基本上都回避讨论知识产权法的地位,也很少探究知识产权法和财产法的关系。少数学者将知识产权作为其他民事权利,认定知识产权为一种财产权利,并将其和债权进行了比较,但也没有说明其在财产法中的地位。也有学者将产权定义为财产所有权,但同时又以为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性、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基于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并以为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分,从而切断了和民法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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