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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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试行)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明晰业务受理要求和办理程序,提升工作透明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一、业务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应当于提交转让申请当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查询拟转让股份的持有情况,确认拟转让股份不存在限售、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并取得股份

2、持有证明文件。证券查询业务相关规定可在中国结算官方网站查询。除依法须经行政审批、备案等特殊情形外,申请人应当在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转让申请。(二)申请人依据《暂行办法》及本指南的要求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现场提交《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附件1)、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双方或转让双方代理人身份证明、股份持有证明文件及其他申请文件。-9-(三)对于符合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适用情形,且申请文件基本齐备的,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其转让确认申请。(四)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文件进行

3、形式审核,对其中符合条件的申请,于受理之日起(需要相关当事人补充文件的,自申请文件齐备之日起)3个转让日内出具确认意见,并向申请人出具转让经手费收费通知书。(五)申请人完成缴费后,领取本次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确认函,申请人持确认函至中国结算办理过户登记。二、申请文件要求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并对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一)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股份转让一方或双方涉及境外法人、境外自然人的,或涉及境内自然人且境内自然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股份转让协议需要经过

4、公证。(三)中国结算出具的出让方股份持有证明文件;属于股东权益变动且仅受让方持股变动触发权益披露要求的,还需提供中国结算出具的受让方股份持有证明文件。(四)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具体要求见附件2);-9-(五)申请人就本次转让是否存在本指南第三条第(二)项中不应存在的情形,逐项进行说明;(六)申请人为集体所有制的,申请人的权力机构就本次转让出具的证明文件;(七)自然人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的,经公证的配偶同意本次转让的说明;(八)已公告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提示性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九)挂牌公司董事会、律师事务所

5、或负责持续督导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就本次转让是否触发挂牌公司章程中的全面要约收购条件出具的意见书;触发挂牌公司全面要约收购条件的,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或可免于要约收购的相关证明文件;(十)拟转让股份由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或者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拟转让股份的,挂牌公司董事会出具的本次转让不违反限售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且不违反股份转让相关约定的证明文件;(十一)依法须经行政审批、备案等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证明文件,包括:1.因涉及国有主体而须取得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6、文件或者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管理要求-9-的证明文件;2.因涉及外国投资者而须取得的商务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符合商务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要求的证明文件;3.因转让股份为银行、证券、保险等特定行业的挂牌公司股份,根据有关行业的股东资格或者持股比例限制的规定,而须取得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批准文件;4.其他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十二)属于《暂行办法》第四条中可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的以下情形的,还应分别提供:1.属于第(一)、(二)项情形且不具有该条其他情形的,若转让价格低于最

7、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协议签署日股票无收盘价的,挂牌公司持续督导券商对本次转让定价方法、定价依据的合理性出具的专项意见;2.属于第(二)项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就转让双方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3.属于第(四)项情形的,(1)包含特殊条款的股份认购协议或其他协议等法律文件;(2)-9-包含特殊条款的已披露且通过备案或审查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或《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法律意见书等信息披露文件;(3)中介机构就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律师事务所出

8、具的法律意见书、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4)主办券商出具的核查意见。(十三)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上述申请文件应当提交原件,其中转让协议、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信息披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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