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外〔2015〕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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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教育厅教外〔2015〕233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下发《河南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受理及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受理及评审暂行办法》,现下发你们,望遵照执行。附件:河南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受理及评审暂行办法2015年4月14日—16—附件河南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受理及评审暂行办法为规范全省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促进我省中外合作办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2、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申办条件与材料。申办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教育机构。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教育机构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高等学校及厅直属学校直接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请。中外双方办学者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有正确的办学宗旨;(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三)有合格的教师;(四)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图书和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等必要条件;(五)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16—(六

3、)有一定的连续办学经验,且没有违规办学和行政处罚记录。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二)合作协议(中外文对照);(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百分之十五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六)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七)颁发证书、文凭样本。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正式设立申请书;(二)筹备设立批准书;(三)筹备设立情况报告;(四)中外合

4、作办学机构的章程(中外文对照),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六)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16—(七)教学场地使用证明和简图。办学场地和各项设施条件需不低于各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内容应主要包括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办学内容、范围、形式和规模;办学各方的投入方式、数量和时限;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理(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的设置程序、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与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学校校长(主要负责人)的产生、任职资格

5、、职责;机构内部管理设置和职责;经费的来源、使用、管理和监督;机构员工的聘用和人事管理;民主管理和监督形式;机构的合作期限、变更、解散、终止和清算的程序;章程的更改和其它说明性条款;其它重要事项等。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二)合作协议(中外文对照,附项目培养方案);(三)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四)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五)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六)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6、七)外方教育机构资信证明。指由所在国公证处或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出具的有关境外教育机构的教育资质证明。—16—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外文本),其内容主要包括合作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合作宗旨与原则;合作内容与方式(要对实质性、系统性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作出明确、量化的规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理(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协议的期限(必须包含至少一个办学周期)、修改、延续、中断、终止程序;违约责任和争端解决办法(对协议期满后的本项目在校生,其合法权益在协议中应有明确的保障性约定)等。中外合作办学协议须加盖中方学校的骑缝章,

7、以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课程方案应作为合作办学协议的附件一并提交,并加盖中方学校的公章。第二条申报流程与时间。拟设立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须于当年3月或者9月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具体受理单位为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经现场审查,材料完整者,省教育厅将对申请单位发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1);对不符合申请条件者,将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3)。省教育厅完成书面申请和材料受理后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不完整的申报材料,受理之时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并发放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2-2)。第三条材料审查与专家

8、评审。—16—省教育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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