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政局关于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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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民政局关于举行昆明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昆明市民政局发布的《昆明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1号),现将听证会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会定于2015年11月10日(星期二)下午2:00在昆明市呈贡行政中心1号楼234室举行。二、听证会有关参会人员名单(一)听证主持人:马金华昆明市民政局副局长(二)听证委员:牛明峰昆明市民政局纪检监察处处长王健昆明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李怀琛昆

2、明市民政局规划财务处处长念正华昆明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一处处长(三)决策发言人:林华昆明市民政局副局长(四)听证监察人:吴青芮昆明市纪委监察局第二纪工委李秀琴昆明市政府目督办目督专员赵燕莉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规备处(五)听证记录员闫明辉昆明云奕速记技术有限公司(六)听证代表:张海峰昆明市政协(市政协委员)汤澎昆明市人大代表刘凌昆明市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市政协委员)陶乃静云南省民政厅王燕昆明市财政局社保处苗滨昆明市住建局政策法规处叶闻涓昆明市五华区民政局贾学良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王焱昆明市官渡区民政局王丽萍昆明市

3、西山区民政局何东方昆明市东川区民政局罗尚军安宁市民政局崔茂善昆明市社会组织联合会会长李善云昆明市滇商文化研究与发展促进会会长康邦伦昆明市印刷包装行业协会会长张凯昆明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会长李永钦昆明市职业培训鉴定管理协会会长李广宁昆明市旅游行业协会会长蔡长岭昆明市理财协会会长张振堂昆明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主任(七)听证旁听人:黄琴昆明市市民李宝明昆明市市民刘昭昆明市市民彭兴昆明市市民王文辉昆明市市民三、其他事项(一)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二)请听证会参会人员作好准备,

4、按时参会(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三)听证会欢迎新闻媒体参加,并作采访报道。特此通知昆明市民政局2015年11月3日附件:《昆明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昆明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发展

5、社会组织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的意见》(云发[2013]12号)精神以及《云南省社会组织登记办法(试行)》,结合本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社会组织管理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民政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成立需经前置审批的,由相关部门作为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

6、管单位(以下统称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全市各级民政、教育、宗教、公安、司法、财政、卫生、外事、审计、工商、税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社会组织管理遵循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社会组织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提供社会服务的水平。第二章成立登记第七条民办非营利教育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民办博物馆等法律、

7、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前置许可和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等社会组织,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者批复文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其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第八条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二)有固定的住所;(三)有合法的财产和经费来源;(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团体应当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8、;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会员总数不少于20个。在县(区)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中有开办(注册)资金要求的外,在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注册)资金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在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不作要求。第九条申请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应提交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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