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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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既有住宅,是指梅州市市辖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增设电梯用地在现住宅用地红线范围内,4层及4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非住宅类的既有建筑(如办公楼、商场、医院等)增设电梯可参照本

2、规定执行。第三条城乡规划、住建、质监、消防、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现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防雷安全、用电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通过公示的形式充分征询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所有业主同意。业主同意加建电梯的决定应当包括同意加建电梯意向

3、、加建电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既有住宅应以建筑单元为最小单位增设电梯,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该单元独立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条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按下列方式确定:(一)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下列方法认定: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2.建筑物总面积,

4、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二)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1.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2.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第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全体业主充分协商,影响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应与受影响相邻业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公示,征询全体业主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负责

5、。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业主之间发生争议,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请求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组织调解。第七条同意增设电梯所在单元业主应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解决方案:(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二)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三)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展开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第八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

6、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二)业主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三)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四)社会投资;(五)其他合法资金。第九条业主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第十条下列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作为增设电梯的主体,依照本规定提出增设电梯的相关申请:(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二)

7、业主可以委托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提出增设电梯申请;(三)拟增设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业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前款规定的申请加建电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十一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如已经预留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前,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征询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日。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众网站同时进行

8、。公示期间,业主提出反对意见的,申请人应当自行与持反对意见的业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业主经过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增设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协商或者调解,并由组织协商或者调解的第三方出具协商情况说明或者调解意见。第十二条批前公示及有关异议处理结束后,业主应当提交有关补充资料在规定时限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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