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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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歙县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一目录两流程图歙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12年7月歙县人大常委会权力运行目录目录1、执行权贯彻执行上级人大常委会和同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2、重大事项决定权(1)讨论、决定歙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2)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3、监督权(!)监督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2、员的申诉和意见;(2)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3)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4、人事任免权(1)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2)在县长和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3)决定代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并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4)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组成单位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5)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

3、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6)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7)决定撤销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分目录单位:(公章)歙县人大常委会填表时间:2012年7月16日序号职权名称职权内容实施依据承办人员承办委室分管领导备注1执行权贯彻执行上级人大

4、常委会和同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地方组织法》和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各委、室县人大相关领导2重大事项决定权讨论、决定歙县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各委、室县人大相关领导3重大事项决定权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方龙江财经工委叶显邦4监督权监督县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大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

5、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六款江胜苟人选工委潘立军5监督权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七款江胜苟人选工委潘立军6监督权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八款各委、室县人大相关领导7人事任免权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江胜苟人选工委潘立军8人事任免权在县长和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

6、选《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江胜苟人选工委潘立军9人事任免权决定代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并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江胜苟人选工委潘立军10人事任免权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款江胜苟人选工委潘立军11人事任免权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地方组

7、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款江胜苟人选工委潘立军12人事任免权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二款江胜苟人选工委潘立军13人事任免权决定撤销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二款江胜苟人选工委潘立军14人事任免权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三款江

8、胜苟人选工委潘立军15其他职权领导或者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江胜苟人选工委潘立军16其他职权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胡建民、江胜苟人大办人选工委叶显邦潘立军17其他职权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四款江胜苟人选工委潘立军歙县人大常委会权力运行流程图执行权运行流程图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执行上级人大常委会和同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措施的初步方案征求各人大代表意见征求各人大常委意见征求各人大主任、副主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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