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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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全文)http://www.sina.com.cn2004年09月29日17:12中国新闻网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施行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出现的新情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2、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  (三)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给付工伤待遇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为保证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而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  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社会保障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一)1999年2月1日以后,因用人单位欠交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  (二)因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请求用人单

3、位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发生的纠纷;  (三)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请求用人单位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发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  第四条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雇用关系处理:  (一)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二)个

4、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四)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或者其他劳务使用人之间的纠纷;  (五)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与雇用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纠纷。  第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或者以其与用人单位达成的赔偿、补偿协议作为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劳动争议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条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预先支付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上

5、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自然人为当事人,并注明该人系某字号的业主。  第八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没有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以存续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第九条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当事人:  (一)原用人单位整体出售的,以原用人单位为当事人;购买方变更企业法人名称的,以变更名称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二)原用人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的,以改制后的公司为当事人,但是该公司仅以原用人单位的股份承担责任。  (三)原用人单位

6、部分改制为公司的,以原用人单位当事人,其投入到改制公司的资产,视为原用人单位的财产;原用人单位注销的,以改制后的公司为当事人,但是该公司仅以原用人单位的股份承担责任。  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务派遣合同义务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以劳务派遣单位为被告;接受服务的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因拖欠、克扣劳动报酬等发生的纠纷,可以接受服务的单位为第三人。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反诉被告),后起诉的一方为被告(反诉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

7、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劳动争议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时,用人单位已经依法宣告破产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于确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效力等不涉及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  (二)属于给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告知当事人作为权利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用人单位破产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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