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招用人员发布招工、招聘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招用人员发布招工、招聘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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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招用人员发布招工、招聘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2、第1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为加强对企业招用人员发布招工、招聘广告的管理,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求职人员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对企业发布招工、招聘广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招工、招聘广告,必须经市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局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以下简称新闻媒介)刊登和发布。二、企业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

3、发布招工、招聘广告,须持以下证件和材料到市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审核手续: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企业法人签署的招用人员的批件;3、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办事人员的身份证明;4、企业参加北京市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和职工失业保险证明;5、拟定好的招工、招聘广告(一式二份)。三、企业拟定的招工、招聘广告,须具备以下内容:1、企业的法定名称;2、企业的经济性质;3、招用人员的工种(岗位、职务)和数量;4、招用人员的条件和区域;5、企业对招用人员实行的用工形式和用工期限;6、工资和福利待遇;7、求职人员应招、应聘时所

4、持的证件、证明;8、企业的地址;9、报名地点、时间、、联系。四、市、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在审核企业招工、招聘广告时,应对其招工、招聘的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留存(登记备案表样式略);经审核的“招工、招聘广告”要加盖市、区、县劳动局招工、招聘广告审核专用章。五、属下列情况的,不得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工、招聘广告:1、企业招工、招聘条件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2、招用外地人员的;3、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的;4、招用人员从事的职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市、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在审核企业的招工、招聘广告时,不得收取手续费;企业发布招工、招聘

5、广告后,对前去报名的求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报名费和培训费。七、企业通过发布招工、招聘广告,对确定录用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为其办理招收录用手续。八、企业的招工、招聘广告,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审核,均不得通过新闻媒介刊登和发布。九、外省市用人单位在京招用人员,需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工、招聘广告的,除具备本通知第二条所规定的手续外,还应持用人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在京招用人员的批准函,以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的招工、招

6、聘广告,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本市通过新闻媒介发布。十、各区、县劳动局和授权履行审批职能的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加强对企业发布招工、招聘广告的管理,建立一套严格的招工、招聘广告审核制度,保证招工、招聘广告的真实性,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结合职业介绍做好企业需求劳动力信息的收集工作。十一、本通知自1994年10月15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后,京劳管发字〔1992〕395号文件《关于落实企业劳动用工权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第一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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