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四川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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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人社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省人社厅《关于转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函〔2017〕310号)文件规定要求,制定本经办规程。第二条本规程原则上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成都铁路局沿线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域规划,合理布局。第三条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按照公平、公

2、开、自愿的原则,根据自身服务能力,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第四条自愿申请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需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能力、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材料,配合做好经办机构评估工作。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符合《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准入基本条件》(附件1),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和需要,自愿向省医保局提出申请。申请方式为现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四川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在www.sc.hrss.gov.cn网站下载,附件2);(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工商营业执照》或《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五)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六)无等级医疗机构、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还需提供卫生技术人员名册、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七)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户名与机构名称不符需提供情况说明)。第六条依法设立的零售药店,符合《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准入基本条件》(附件3),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和需要,自愿向省医保局提出申请。申请方式为现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四川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

4、理申请表》(在www.sc.hrss.gov.cn网站下载,附件4);(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驻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注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户名与机构名称不符需提供情况说明)。第七条省医保局在每季度第1月受理医药机构提出的申请,并现场完成资料审核。第八条省医保局在审核申请资料时应当场告知申请资料是否通过,对资料缺失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齐的材料内容。医药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齐材

5、料后,省医保局应当及时受理。对资料审核通过的医疗机构,需现场评估的,应明确告知申请受理后的评估时限、评估内容。第三章组织评估第九条按照“宽进严管,规范流程,省市联动,统一办理”的原则,对申请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在资料审核通过的第3个月按照《四川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准入评估办法》开展现场评估。成都市未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全部进行现场评估;成都市已定点的医疗机构中,开通住院业务的医院,按不低于40%的比例进行现场评估。第十条资料审核通过的零售药店,符合省本级协议管理要求、近期无重大违规情况的,原则上实行备案登记管理,不再进行现场评估。第十一条省医保局组织对医疗机构的现场评估

6、工作,应坚持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合理的原则。第十二条省医保局相关业务室应选派业务骨干,组成评估小组,对需进行现场评估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评估。第十三条评估小组采取不预先告知申请方的形式,进行现场查验、问询、座谈、征求群众意见、与申请资料进行对照比较等方式进行评估,并填写《省本级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现场评估表》,全体参评人员和医药机构现场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第十四条在《省本级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现场评估表》中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范围、信息系统、物价收费”,实行一票否决制;“社会评价”满意度要求达60%以上。第四章审定结果公示第十五条根据现场评估情况,经评估小组讨论后通过的医疗机构,会同成

7、都市已定点的医疗机构,在受理期第4个月,由医疗服务室上报局领导、厅分管领导进行审定。符合协议管理条件的零售药店,在受理期第2个月由医疗服务室上报局领导进行审定。第十六条审定批准纳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名单,应在省厅网站“医疗保险”栏以及在省医保局服务大厅公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医疗机构正式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以文件的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并在省厅网站上公示;有异议并经查证确实不符合省本级协议管理准入条件的,不予纳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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