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法角度看公司的社会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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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税法角度看公司的社会责任(1)  【摘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掀起了一场广泛的、涉及公司法基本原理的公司治理大讨论,其中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其争论的焦点之一。许多学者用以支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主要依据是利害关系人理论,然而,在公司法的传统理论下,该理论只能解决公司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但就如何积极引导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如何同时兼顾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等问题,却难以解决。本文试图从税法的角度阐述在要求公司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时,应当注重其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并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从而实现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

2、时兼顾社会利益,而又不损害其市场竞争力。  【关键词】公司的社会责任;税收优惠政策    【正文】  一、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在公司法领域的困惑  公司的社会责任有无范围的限制。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肯定者在提出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时,模糊的表述了公司所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而且对现实中的操作问题几乎没有论及。[5]这就使反对者抓住了该理论的缺陷:公司的社会责任在法律上不具有可操作性。   公司社会责任有无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肯定者是从义务的角度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界定的。在我国几部论述公司社会责任的著作中有这样的表述: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

3、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6];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应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相关利益群体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的一定责任[7]。反对者则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一理论仅为公司做出了义务性的设定,而没有相应的为其设定权利,有悖公司法中的营利性原则,故而无法获致认同。  (三)公司法的困惑  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是在传统公司法理论导致利益体系失衡的背景下提出的,因而其更加强调的是对其他利益相关人利益的保护,以纠正利益体系对股东权益的过度倾斜,从而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基于这一出发点,该理论只能是站在股东权利的对面为其设定义务性的规定

4、。又因为局限在公司法的范围内,对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社会责任问题很难在公司法的范围内表述清楚,因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就难以确定。对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更是没有论及。   正因为如此,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一经提出,其妥善性就受到了传统公司法理论支持者的强烈质疑。  二、从税法角度看公司的社会责任   (一)质疑公司社会责任的“无限性”   缘于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模糊表述,该理论的倡导者只是认为公司应对其他利益相关人负责、应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却没有为“最大限度”、“其他所有社会利益”限定范围,因其模糊就有肆意为公司滥设义务之嫌,导致公司社

5、会责任的“无限性”。   从税法角度看,税收的本质是人们享受国家(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也就是说国家(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供社会成员享用,国家(政府)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必须由社会成员通过纳税来补偿。“私人为了自身消费而支付费用的现象,正是典型的市场等价交换行为在公共财政活动中的反应,从而税收也就具有了公共产品‘价格’的性质”[8]。法律经济学家也指出,税收主要是用以支付的公共事业费。“一种有效的财政税应该是要求公用事业的使用人支付其使用的机会成本的税收”[9]。这一经济分析的观点也体现了税法的价格本质属性。   上述两种角度对税收本质的认识,都揭示了税收的价格

6、本质属性,同时也揭示了国家(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从事公共事业,纳税人支付使用费这一等价交换的市场本性。国家(政府)履行社会责任而提供公共产品或从事公共事业,公司已通过税收缴纳了享用的费用,如再让其承担“无限的”社会责任,必然有悖于等价交换的市场本性。  从宪法角度看,我国是一个福利色彩非常突出的国家。如我国《宪法》第14条规定: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逐步改善人民的

7、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19至22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科学事业、医疗卫生事业、文学艺术事业;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人们观念以及配套社会制度的限制,国家职能在很大程度上发挥得还不完全,但宪法对国家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是客观存在的。国家是社会责任的履行主体,因此,就不能让公司承担“无限的”社会责任。同时在要求公司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时,也应当注重其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二}我国现行税法对公司履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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