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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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3年)一、《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对于查证属实的窃电行为,电力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电力用户停止违法行为、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电的,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细化标准:1、查实盗窃电量十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查实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电量五万千瓦时

2、以下的,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2、查实盗窃电量十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查实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电量五万千瓦时以上的,向供电企业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并处以补交电费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教唆他人窃电的;(二)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三)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的。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

3、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细化标准:—6—1、教唆他人窃电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教唆他人窃电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2、向他人传授窃电技术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向他人传授窃电技术的,处八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3、为他人窃电提供便利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工作人员为他人窃电提供便利的,处九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4、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尚未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视其情节,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已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者个人,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按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加少供(发)电量损失折款计算,罚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细化标准:1、因过失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因主观故意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处500元以上1

5、000元以下罚款。三、《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6—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限制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依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威胁、强迫、劝退、补偿等方式阻止潜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有关文件;(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威胁、强迫等方式,使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四)投标人以威胁、强迫等方式,使其

6、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细化标准: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限制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依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或者以劝退、补偿等方式阻止潜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有关文件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威胁、强迫等方式阻止潜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有关文件、使投标人放弃投标、使中标人放弃中标,投标人以威胁、强迫等方式使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7、损失。第三十八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6—(二)三年内两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细化标准:1、投标人以行贿谋取中标的,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2、投标人三年内两次以上串通投标的,或者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8、的,或者存在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取消其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第三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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