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海洋法看南海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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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国际海洋法看南海争端-->国际海洋法视野中的南海争端【摘要】[《国际海洋法视野中的南海争端》由代写博士论文中心整理提供。.51lunl]埋下了伏笔。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诞生以前的南海争端菲律宾、越南是除中国外,较早对南海提出主权的国家。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颁布前,菲律宾、越南(1975年前为南越)等国主要通过抢占南海的岛屿,进行军事占领以达到其目的。(一)菲律宾与中国在南海的争端1946年7月23日,刚获得独立不久的菲律宾政府就公开表示出拥有南沙群岛主权的愿望。此后菲律宾政府曾多次派人进驻到南沙一些岛屿,到目前为止,菲律宾政府一共侵占了9

2、个岛礁,并在各占据的岛礁上派军驻扎,如自1971年占领了南沙群岛第二大岛——中业岛后,菲政府、军方和民众团体出资对该岛进行了大规模的开发,使岛上的军事设施更加完善。菲律宾政府一边对南沙进行军事占领,一边大肆宣传其对南沙的所谓“主权”。但其所出示的法理依据都显得十分苍白,甚至是荒谬。菲政府完全不顾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仅凭一些主观臆造的“原则”作为其占据南沙的法理依据。在20世纪40、50年代,菲政府先后抛出“安全原则”、“邻近原则”,企图将南沙进行长期占领,置中国国家利益于不顾;同时,菲律宾政府还以发现“无主地”(resnullius)为由,完全不顾中国政府和

3、中国人民已经发现、开发和管理南沙数千年的历史,而就在此前的1946—1947年,中国政府已经对整个南海及其附属岛屿进行了重新测量和命名,并划出了海上的疆界线。菲方的主张完全在中国的海疆线以内,只是因为当时中国海军没有派驻军队到南沙所有岛屿,才让菲方有机可乘。事实上,无论是从国际法的理论还是实践来看,将“安全原则”、“邻近原则”可以作为领土取得的依据是没有理由的,而且国际法对“无主地”的定义也是相当明确,菲方的观点可以说根本就不值得一驳。(二)越南与中国在南海的争端越南(1975年前为南越)是另一个试图争夺南海主权的国家。以西贡吴庭艳为首的南越当局,在美国的

4、支持下,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多次侵占我国的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1956年,南越政府出兵侵占我国西沙群岛的珊瑚岛、甘岛等岛屿,同年,南越海军侵入我南沙群岛南威岛,并宣称对我国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拥有传统主权。南越政府的侵略活动在20世纪70年代达到顶峰,并由此引发了1974年的西沙保卫战,但南越在南海的侵略活动并没有因此而收敛。1975年越南南北统一后,越南政府在南海问题上一改过去承认西沙、南沙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态度,不仅出动海军接收原为西贡当局占领的南沙海岛,还非法将西沙、南沙纳入其版图,改名为“黄沙群岛”、“长沙群岛”。此外,越南政府加强在岛上的军事设

5、施,企图以此为据点,将更多的南沙岛屿侵占,越南的疯狂行为引起了中国政府和人民的警惕,并因此引发了1988年的“3.14”海战。针对周边国家侵占南海的行为,中国政府多次发表严正声明进行批驳。1951年8月15日,周恩来总理就在《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中就明确指出:“西沙群岛和南威岛正如整个南沙群岛及东沙群岛、中沙群岛一样,向为中国领土,……日本投降后已为当时中国政府全部接收。”1956年5月29日,针对菲律宾政府声称南沙群岛理应属于菲律宾,中国政府发表严正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这些岛屿具有无可争辩的合法主权”,“绝不容许人和国家以任何借口

6、和采取任何方式加以侵犯”。此后,中国政府多次重申: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属于中国”,“是中国的领土”。同时,对于越南政府提出的拥有南海主权历史法理依据,中国学者也进行了批驳。首先,对于越南官员前后就南海主权表态不一,中国政府和学者就以“禁止反言”原则进行了批驳,而越南所谓其对“黄沙群岛”、“长沙群岛”拥有历史依据也同样被中国学者驳斥。与此同时,在南海主权遭到严重侵犯时,我国海军的英勇抵抗,击退了来犯的侵略者,保卫了领土和主权的完整。此外,印尼、马来西亚、文莱等国则是利用其相对优越的地理位置,采取了悄无声息占领的方式,对邻近其领土的南海海域

7、和岛屿进行小规模占领,并进行开发,以获得经济收益。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诞生后的南海争端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文简称《公约》)发布前,南海争端主要发生在中、菲、越三国之间,影响的范围较小,争夺的重点主要是南海的岛屿。自1982年《公约》实施以后,特别是进入90年代,对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等海洋权益方面的争夺开始成了各国关注的重点。一个没有制海权的民族不是一个强大的民族。就中华崛起、民族复兴而言,海洋是重点。制海权对崛起中的中国尤为重要,-->我们必须把战略重心转向海洋。(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南海争端的变化1982年4月30日,《联合国海

8、洋法公约》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1994年11月16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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