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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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绍兴市柯桥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绍柯财建〔2015〕207号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绍兴市柯桥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柯桥区南部山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镇(街道、开发区),区机关相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南部山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绍柯政办发[2014]15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绍兴市柯桥区南部山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绍兴市柯桥区发展和改革局2015年7月10日

2、—5—绍兴市柯桥区南部山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南部山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南部山区发展扶持力度的若干意见》(区委[2015]2号)精神,按照《预算法》、《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绍柯政办发[2014]15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山区生态保护、山区耕地保护、山区产业转型升级、山区教育卫生事业等项目。第

3、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每年财政安排的南部山区发展专项资金。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上级要求及本区南部山区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科学、规范、安全和高效。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5—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南部山区平水镇、王坛镇、稽东镇等三镇。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一)生态保护补偿方面。用于南部三镇生态环境整治、保护、修复等方面已纳入财政补助项

4、目配套资金不足部分和未列入财政补助范围的项目。(二)耕地保护补偿方面。用于山区镇基本农田管护质量提升、小型农田水利基本设施建设、民生事业提升等项目。(三)山区产业转型发展方面。用于南部三镇发展适宜山区环境,对环境无影响、有促进的基地项目,特别是以休闲观光为主的基地(园区)、专业村建设项目;用于乡村旅游示范村(示范区)培育创建、旅游景区建设提升、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旅游节庆宣传等项目。(四)提升山区集镇特色品位方面。用于主要道路(溪流)两侧拆违后的复绿、植绿,以及视线范围内的立面改造、墙头文化等项目建设。(五)发

5、展教育卫生事业方面。用于完小撤并奖励、医疗设备购置、更新等补助。(六)其他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扶持项目。第八条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助方式进行支持。第九条分配方式。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和政策确定的标准进行核定。—5—第一章项目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第十条 申报条件。符合山区生态环境发展要求,符合专项资金确定的使用范围。由南部三镇申报南部山区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时间一般为次年的年初。第十一条符合相关补助政策的南部三镇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一)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和概算

6、调整、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其他有关建设文件;(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三)消防、环评、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四)经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二条 区发改局等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由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确定补助额度。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通过联合发文形式下达。第二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等主管部门—5—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

7、行专项检查或实施绩效评价,检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等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企业和有关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发改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收回已拨付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挪用和截留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

8、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取消今后申报专项资金资格。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抄送:区委办、区府办。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办公室2015年7月10日印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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