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有罪不罚 实现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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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除有罪不罚实现司法正义在价值目标的意义上说,法的价值问题往往被概括为法律与正义的关系问题。历史上,灭绝种族罪、侵略罪、战争罪与反人道罪一直以来都处于不受或少受惩罚的状态之中。反观中国国内,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诉求强烈,特别是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罚、以罚代刑等现象反映强烈。本文指出无论是对国际上的“有罪不罚”还是对国内的“有罪不罚”,都不能作一概而论的判定,实现司法正义的理念需要整个社会、不同的利益群体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法的价值国际犯罪有罪不罚司法正义  简介:欧婷,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D926:A:1009-0592(2011)04-115-02    一、问题的缘起  

2、在价值目标的意义上说,法的价值问题往往被概括为法律与正义的关系问题。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曾经提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中世纪神学家圣·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正义是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而按照中国古代思想家的说法,法律的目的在于“定份止争”、“赏善罚奸”,因此人类法律生活中的正义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个公平地分配利益和赏罚的问题。在现代法治社会,如何处理法律与正义、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关系,的确是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现实法律生活中在权利享有和义务履行方面所发生的矛盾和冲突,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法的价值的某种

3、冲突,如何解决法律冲突,是法的价值研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  二、“有罪不罚”的国内外现状  过去的50年里,发生过了许多犯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而没有个人受到责任追究的事例。70年代,柬埔寨估计有200万人被红色高棉所杀害。在莫桑比克、利比里亚、萨尔瓦多和其他国家的武装冲突中,平民的生命损失惨重,其中包括数目骇人听闻的手无寸铁的妇女和儿童。在阿尔及利亚和非洲大湖区,屠杀平民仍然时有发生。  联合国前任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何塞·阿亚拉-拉索也曾这样说到:“杀害了10万人的人,要面对审判的机会还不如杀害了一个人的人”。这是多么令人心寒的国际现状。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罗马规约》第九届缔约国大会

4、上发表讲话也指出:当前国际刑事法院尚未获得世界各国的普遍支持,在工作中仍面临许多挑战。如果各国决心打击有罪不罚、实施问责制,就必须支持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  第65届联合国大会上,中国谴责一切形式的犯罪行为,支持各国为消除“有罪不罚”所做的努力,鼓励国际社会就此开展合作。国际社会为消除冲突地区“有罪不罚”的努力,应与保障冲突地区所有人员福祉的目标相一致,不应干扰冲突地区正在进行的和平进程,不应妨碍冲突地区促进民族和解,实现持久和平。中国支持加强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作用,支持法院不断改进其工作方法,希望法院在维护国际秩序稳定、伸张正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中国支持建立一个独立

5、、公正、有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以惩治最严重的国际罪行。中国会继续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  苏丹总统是世界上第一个被国际刑事法院下令逮捕的在任总统,然而这个国家并非《罗马规约》的缔约国,这在人类历史上还是头一次,突破了过往的国际法规则,这难免会令人感觉匪夷所思。国际刑事法院超越了民族与国家的层面,必然会与一些国家产生冲突。对法院的运作,不同的人当然会有不同的理解。法院是否越权,是否有选择的正义等都是国际社会争论的焦点。  反观中国国内的司法正义实现情况也不容乐观。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诉讼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诉求强烈,特别是对那些有案不立、有罪不罚、

6、以罚代刑,甚至是执法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徇私舞弊等现象反映强烈。或许正是出于这一系列的原因,正在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刑罚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正,这也是我国首次大规模对刑法总则的修改。①而刑法中的法律拟制也同样不可滥用,立法上的法律拟制在不违背宪法的规定、符合罪刑均衡、平等适用的情况下是正当的;司法解释上的法律拟制也并非一概地违背正义要求,有利于被告的出罪法律拟制和易罪法律拟制也是正当的。②凡此种种司法问题的解决都对消除我国“有罪不罚”现象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如何看待消除“有罪不罚”  “没有正义就没有和平,没有法律就没有正义,没有一个法院来裁定在特定情况下,什么是

7、正义、什么是合法,就没有有意义的法律”。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必然涉及人类生活在利益和不利问题上得和予的考量,从而与一般意义上的正义观念发生紧密联系。当我们说法律的价值目标在整体上以正义为依归,实际上也就意味着主张立足法律的合法性要服从立足正义的正当性。  国际刑事法院展开起诉的机制有三个:一是联合国安理会可以要求法院进行调查起诉;二是缔约国可以提出案子要求调查起诉;三是检察长自行调查。国际刑事法院虽然接受联合国的经费资助,但它不像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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