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归还农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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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归还农民权利“国家”归还农民权利“国家”归还农民权利,让农民拓展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空间  (演讲稿)  一,中央农村改革的基本方针——“多与、少取、放活”是正确的,执行的还不够好  我曾经用两句话概括上个世纪80年代的农村改革,那就是“民营进、国营退”,“民权进、官权退”。对上个世纪90年代的农村改革我也作出过概括,那就是“国营进、民营退”,“民权退、官权进”。所以80年代农民的日子一天比一天好过,农村矛盾很少;90年代农村经济虽然也有发展,但农民的日子普遍难过,农村各种矛盾复杂尖锐。  2002年底

2、,中央提出了“多与、少取、放活”的农村工作方针,正确的农村改革方针终于回来了。很明显,这两年农村有了可喜的变化,农民收入增加、负担减轻、建设加快、福利有所改善。农民过去种地亏本或微利,普遍撂荒;今年每亩纯收入600元以上,出现了挣田种、抢田种的局面。实践又一次证明“多与、少取、放活”的农村改革方针是正确的。  既然是正确的方针,就要坚决抓落实。但我认为,这两年农村的变化主要是“多与、少取”的结果,“放活”还没有执行好。主要表现:农产品流通不畅、金融服务萎缩、劳动力回流种植业过渡、小城镇发展滞后、农村各种组织

3、不活跃、农民创业困难、产业结构调整徘徊、土地流转停滞等等。  农村发展,“多与、少取”固然很重要,但“放活”更重要。绝大多数人口在农村,农村有巨大的人力资源,有巨大的土地、矿产、水域、森林等自然资源,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只有“放活”才能使农村的各种优势得以开发,涌现出巨大的活力和财富。如果说“多与、少取”给农民的实惠是一杯水,那“放活”给农民的实惠就是奔腾的河流。中国农民的基数巨大,不“放活”,靠“多与、少取”是靠不得的。  不“放活”,“多与”难实现;(略)  不“放活”,“少取”难持久;(略)  不“放活

4、”,农民权益难落实;(略)  不“放活”,村民自治难深入;(略)  不“放活”,基层的创造性就发挥不出来;(略)  不“放活”,就没有农村的持久繁荣;(略)  不“放活”,农村各种矛盾就只有上交;(略)  不“放活”,农村就不能创造出巨大的增量,推动中国的现代化;相反,还会拖现代化的后退;(略)  所以,“放活”是解决三农问题“关键中的关键”。  二,如何放活?——“国家”归还农民的权利,让农民拓展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空间。  1,归还村民集体的土地所有者权利;  虽然《宪法》规定农村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家庭承包

5、经营;但实际上是国家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如承包合同不是村民和集体签的,而是国家与村民签的,承包多少年都是国家说了算的;交多少税和附税也是国家说了算的,与村集体没有关系;村民在农地里挖鱼塘不是村集体批准的,而是国家批准的,至于用农地做别的什么,村集体更没有发言权了。  土地集体所有的村子不是没有,南街村、华西村、温州的将军村坚持了集体所有,《承包法》在这些村子不起作用,税费负担政策在这些村子不起作用,这些村子依照《宪法》享有较大的自治权力,普遍发展较好。特别是将军村,集体经济发展好,家庭经济在当地也是名列前茅

6、。这些村子都在城市郊区,不仅土地没有被强占,还占用了附近村子的土地;农民不仅家庭富裕,还享受比城市人更好的集体福利;那些分田到户和国家签了承包合同的郊区村子,不仅土地被强占了,村民也没有福利,更可悲的是连村子都消亡了。那些把农民土地被强占的原因归结于村集体所有的说法不一定占得住脚,我认为,国家与家庭发生的土地承包关系,实际上是将《宪法》规定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演化成了“土地国有制”,《承包法》强化了农村土地国家所有,国家瓦解了集体,农民失去了集体的保护,政府和商人以国家的名义勾结、利诱、逼迫村官侵害农民的土

7、地权利就更加容易了。很多人恨不能立马将农村土地私有化,认为这样可以保护农民的土地,其实没有这么简单,土地产权的充分实现需要多种制度的相互作用,如现代金融制度、破产保护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如果农民没有获得进入现代制度体系的权利,土地私有到人,对农民是危险的。我主张先修改《承包法》,将国家强占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还给村民集体,恢复了集体所有制后,再由村民自己决定是“增人不增地、还是增人增地”;是“五年一小调、十年一大调,还是五十年或一百年不变”等等;还要不要集体,要什么样的集体,也应该由村民自己决定,要集体干

8、什么也应该是村民自己的事情。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无力帮助小农应对大资本和大市场,这也就罢了,但如果政府以“国家”的名义剥夺村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瓦解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将村民原子化,这就是政府的偏心了。  2,归还村民自主选择土地经营模式的权利。 12全文查看《承包法》规定30年或50年不变,这就是说,在30年或50年内,村子里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99.9%的村民不想继续8亩9块的小农生产,想联片开挖鱼池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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