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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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规范我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构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长效机制,提升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能力,根据和(豫政(20xx〕55号)等,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一)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由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等构成。(二)各县区政府应当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本县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三)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

2、急救援领导工作,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区政府不能有效处置的,报请市政府组织处置。煤矿等大型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根据需要可由事发单位负责,事发地政府协助。(四)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市政府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应急救援工作组,统一领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五)事发地县区政府(或生产经营单位)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并可设立若干处置小组,具体负责现场抢险工作。现场抢险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故类型、事故态势和遇险人员情况等,按照救人第一的原则,迅速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和救援队伍,制定科学的救援方案有序开展救援,防止衍生次生事故发生。(六)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所需资

3、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责任单位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解决。(七)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指导、协助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八)大中型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高危行业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应急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其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定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九)各县区政府应当制定并定期修订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十)市

4、、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和上级部门应急预案,制定并定期修订本部门应急预案,并报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本行业(领域)主要特点和易发生事故环节的专业应急演练或综合应急演练。(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和涉及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赋予生产现场带班

5、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高危行业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车间(工段)、班组的应急演练应当经常化。(十二)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的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对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的,滤布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十三)各县区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伍作用,建立“一专多能”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本县区实际,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大中型企业和有关部门救援力

6、量,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电力等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十四)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本系统(领域)专(兼)职救援队伍建设。聘请有关专家分类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为救援处置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科学指导。(十五)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没有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还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十六)加强军地应急救援协作。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各县区政府可以请求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组织,协助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四、安

7、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管理(十七)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现有应急资源的普查和整合,统筹规划建设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和应急资源数据库,实现各类应急资源动态管理和资源共享。(十八)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网络,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十九)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于1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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