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电大模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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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安电大模拟法庭开庭笔录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时   间:2011年 月 日 上午9:00地   点:福安电大模拟法庭审判长:吴伟审判 员:薛志辉人民陪审员:翁华平书记员:李筠一、预备阶段书记员:现在就要开庭了,请参加旁听人员、原、被告及代理人入庭就座。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⑴在开庭审理期间,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听从审判长指挥;诉讼参与人需要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⑵旁听人员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记录、录音、录相和摄影;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在庭内吸烟

2、、丢果皮、纸屑和随地吐痰。⑶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请将你们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关闭。⑷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书面或口头向法院提出。⑸对于违反法庭纪律又不听劝止的人,审判长有权根据不同情节出处罚或令其退出法庭,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就。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被告已出庭;证人已到庭等侯作证。审判长:现在本庭开始核对到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委托权限。原告王石,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安市新华南路53号。身份证号码:35220219

3、7102244412。原告王颖,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安市新华南路53号。身份证号码:352202196802154421。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兰安,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一审出庭;陈述案情;代为举证质证、辩论;代为增加、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参与调解等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住址福建省宁德市焦城区环城南路143号闽东大广场A幢六层。组织机构代码:74639497-4。委托代理人钟成凯,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福

4、安市人,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经环路31号。身份证号码:352202198011106950,系被告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晶莹,福建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陈述案情,提供相关证据;参与法庭调查、质证、辩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上诉、进行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审判长:原告王石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的身份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有无异议?原告(王石):没有异议。审判长:原告王颖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的身份及其委托代理

5、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有无异议?原告(王颖):没有异议。审判长: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对原告王石、王颖的身份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有无异议?被代(钟成凯):没有异议。审判长:到庭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权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二、庭审阶段审判长(吴伟):(敲击法槌)现在开庭,福安市电大模拟法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王石、王颖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和有关人员名单:本案由审判员吴伟担任审判长

6、,与审判员薛志辉、人民陪审员翁华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筠担任记录。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①申请回避的权利②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③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④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⑤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⑥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行下列诉讼义务:①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②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③对自

7、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④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审判长:原告,是否知悉你们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原告(王石):知悉。原告(王颖):知悉。审判长:被告,你是否知悉你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被代(钟成凯):知悉。审判长:原告王石,原告王颖要不要申请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回避?原告(王石):不申请。原告(王颖):不申请。审判长: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要不要申请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回避?被代(钟成凯)

8、:不要。审判长: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原告王石、王颖已向本院申请证人王超出庭作证,并经本院许可。现传证人王超到庭(询问证人姓名、年龄、住址和与原、被告的关系)。证人王超,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安市金沙花园以C后排91号。身份证号:352202198907191565。现在原告经营的商店中就业。审判长:证人王超,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法庭上所作的陈述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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