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办发〔201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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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政办发〔2017〕51号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规范性文件是政府决策的主要载体,是政府实施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措施。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的重

2、要手段,是促进政府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大举措,是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违法执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7—近年来,县委、政府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单位)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强化工作措施,规范性文件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仍存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一是各部门提请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随意性大,缺乏系统谋划和全局意识;二是听取意见或征求意见不充分,调查研究、专家咨询、听证等程序不完备;三是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不规范,一些部门先提请政府会议审

3、议后才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问题还时有发生;四是规范性文件备案不及时,备案材料不齐全、不完整,不按程序和要求报备的现象仍然存在;五是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清理制度尚未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健全完善制度,改进工作措施和方法,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为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法制保障。二、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1.起草部门。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也可以由牵头起草部门与政府法制办共同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

4、,由相关部门联合起草。2.—7—调研论证。规范性文件起草应当对制定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行政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并听取相关机关、组织、管理相对人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采取听证和向社会公布草案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当召开有足够代表性的管理相对人参加的座谈会或听证会。涉及相关部门职责或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或举行专家论证会。3.提请审查。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履行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

5、等程序后送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送交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填写《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表》(附件1),并附调研论证过程中具体征询到的意见及采纳意见情况、制定依据及对拟确立主要制度的说明等相关材料,同时应形成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起草说明要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调研论证过程、草案主要内容、法律依据等进行说明。未附起草说明以及相关材料不完整、征询意见程序不完备或者未经调研论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政府法制办将不予审查。部门以征求意见稿形式送政府法制办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法制办不再受理或办理。(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1.

6、部门提请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期限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2.政府法制办和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从下列方面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1)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7—(2)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3)是否符合法定起草程序。(4)是否符合《办法》的其他有关规定。3.经法制办审查后以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起草部门,由起草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完善。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可以多次进行调研论证与审查修改。(三)规范性文件的发

7、布。1.经法制办审查后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起草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说明,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说明。2.经政府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县长或主管副县长签发后予以公布。除因保障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3.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信息中心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全文刊登和公布。三、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实行成文备案审查制度。政府法制办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单位)发

8、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政府法制办应当依法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7—(一)备案时限。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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