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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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52号各地、州、市计委,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现将我委重新修订的《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关于"对国企改革中涉及的服务收费,按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最低限额收取"的规定,各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对本办法中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

2、费,要在政策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给予适当优惠。   本《办法》自执行之日起,原省物价局“关于制发《云南省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价非发[1990]119号)同时废止。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

3、行政区域内经省及省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登记执业的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均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  第三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承办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委托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质量标准,并按本办法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的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对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4、工作。   第五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详见附件),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和调整,具体收费标准由各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商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详见附件),收费标准由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各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

5、构在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地、州、市所在地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收费许可证,由地、州、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其它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收费许可证,由所在地县(市、区)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   各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要按照明码标价以及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准则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委

6、托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有自主选择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权利,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也有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的权利,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指定服务、限制服务或强制收费。严禁委托方将应由其,支付的服务费转嫁给当事人负担,或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将应由委托方支付的服务费强制向当事人收取。   第八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必须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服务费可以在双方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也可以在提

7、供服务期间按进度分期收取。   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因业务需要赴异地进行查证、审计、评估的,应当事先征得委托方同意,由委托方承担派出人员合理的差旅费用。   第九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因过错或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委托协议办理。有责任争议的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   第十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查

8、处: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条件,实施收费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的;   (三)擅自提高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的;   (四)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的;   (五)违反双方协议(合同)实施收费的;   (六)违反自愿委托原则,通过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政组织强制或变相强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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