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2781580
大小:60.00 KB
页数:27页
时间:2018-10-31
《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27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27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27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27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27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27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27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浙
3、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27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27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27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
4、则27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民政府其他规章、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定严于本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得在程序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公正实施行政行为,公平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
5、所采取的方式应当必要、适当,并与行政管理目的相适应。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和结果。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并采纳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提高行政效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撤销、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撤销、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
6、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失或者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第二章行政机关、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第一节行政机关27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合理界定和划分所属工作部门的职权,并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形式予以公布。 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按照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统一、执法重心适当下移等原则,合理划分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 第十条 省级行政机关管辖下列行政管理事项: (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
7、院和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专门由省级行政机关管辖的;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 (三)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确有必要由省级行政机关管辖的。 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一般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具有相应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辖。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发生职权争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权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