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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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做好我县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帮助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重点帮扶,促进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一)明确对象,实施帮扶。重点帮扶对象为农村低保家庭中的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上述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所申报登记审核后,向县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凭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农村低保家庭开展深入细致地调查,及时摸清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数量、劳动能力、就业愿望等基本情况,建立农村低保户家庭劳动力台帐,制订就业援助计划,开展有针对性地就业援助。(二)拓宽渠道,开发岗位。针对农村低保人员文化程度低、就业能力弱等实际困难,千方百计拓宽就业门路,积极开发合适的就业岗位,就地就近安排就业。各乡镇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和各类单位的勤杂岗位;鼓励企业优先招用农村低保家庭人员;通过创办再就业基地、扶持农业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实施

3、意见为进一步做好我县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帮助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重点帮扶,促进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一)明确对象,实施帮扶。重点帮扶对象为农村低保家庭中的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上述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所申报登记审核后,向县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凭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农村低保家庭开展深入细致地

4、调查,及时摸清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数量、劳动能力、就业愿望等基本情况,建立农村低保户家庭劳动力台帐,制订就业援助计划,开展有针对性地就业援助。(二)拓宽渠道,开发岗位。针对农村低保人员文化程度低、就业能力弱等实际困难,千方百计拓宽就业门路,积极开发合适的就业岗位,就地就近安排就业。各乡镇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和各类单位的勤杂岗位;鼓励企业优先招用农村低保家庭人员;通过创办再就业基地、扶持农业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养殖等形式,更多地吸纳农村低保人员就业;对有条件外出务工的人员,应列入当地农村劳

5、动力转移总体规划,并作为重点帮扶对象,综合运用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手段,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各基层劳动保障所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农村低保人员不同情况和就业愿望,滤布开展分类指导和培训,提高农村低保人员的就业技能,增强竞业择业成功率。对农村低保人员通过乡镇劳动保障所直接推荐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劳务)合同的,经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给予乡镇2⑻元/人的补助。(三)落实政策,促进就业。凡持有的人员和招收这类人员的单位,可享受规定中的社保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免费职业培训、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与城镇就业困难

6、人员同样的就业援助政策。镇乡(村)开发的保洁等公益性岗位安排吸纳农村低保人员就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劳务)合同,年收入达到4000元以上,经劳动、财政部门审核,凭劳动(劳务)合同和工资发放清单,给予镇乡(村)每人每年2000元的岗位补贴;县内企业安排吸纳农村低保人员就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常上班的,月工资达到县最低工资标准及以上的,经劳动、财政部门审核,凭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清单,给予企业每人每年2000元的岗位补贴;对农村低保户家庭劳动力从事种、养殖业,达到一定规模并获得金融机构2万元以下小额贷款的,经县劳动、

7、财政部门审核,凭信用社贷款利息支付有效凭证,给予小额贷款贴息扶持;鼓励镇乡(村)来料加工基地吸纳农村低保人员就业,对农村低保人员从事来料加工年人收入达到40⑻元及以上,经劳动、财政部门认定,凭来料加工费发放有效凭证,给予农村低保人员每人500元的补贴;对农村低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一年及以上,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劳动、财政部门审核,凭营业执照等有效凭证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就业援助。建立低保待遇渐退机制,鼓励农村低保人员通过就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对确定为就业援助的农村低保人员,从申领之日起原享受的低保待遇不变,通过就

8、业援助后,不属农村低保户范围的,退出农村低保就业援助。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基本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按照省政府充分就业社区"零就业家庭"实现基数为零、动态为零的工作要求,在XX年我县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创建力度,使城镇"零就业家庭"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再就业,基本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一)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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