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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2011-4-1津公积金中心〔2011〕30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程序,现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10〕67号)进行修改并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包括集中封存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持规定要求的资料办理提取手续,不再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二、除集中封存户职工外,缴存职工因购房办理一次性提取和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等非销户提取业务时,应持住房公积金龙卡办理。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的职工
2、,应先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再办理提取手续,持有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职工,可持储蓄卡及身份证件更换住房公积金龙卡;无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职工,可通过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提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10号,以下简称《提取办法》)、《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9〕13号,以下简称《租房提取通知》)及《关于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3、(津公积金委〔2009〕12号,以下简称《购房提取通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第三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额度及提取人范围按《提取办法》、《租房提取通知》及《购房提取通知》执行。办理提取手续所需的资料及程序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五条 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一次性提取和
4、按月提取。(一)一次性提取的范围1.购买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自有住房)未使用贷款的,使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支付首付款的,以及在2009年6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使用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支付首付款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的。2.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以下简称“建修房”)未使用贷款的,使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支付首付款的。(二)按月提取的范围1.购买自有住房偿还贷款
5、(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本息的。2.建修房偿还贷款本息的。3.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及市场租房支付房租的。第六条 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应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一)提取人身份资料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2.非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二)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2.配偶为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配偶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3.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以下简称“夫妻关系证明”)及复
6、印件一份。(三)提取职工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父母身份资料1.购房职工(配偶)父母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2.购房职工(配偶)父母为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购房职工(配偶)父母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3.购房职工(配偶)与父母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包括:(1)购房职工的父母提取,需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出生证明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及关系证明不能证明职工父母夫妻关系的,还应提供父母夫妻关系证明。(2)购房职工配偶的父母提取,需提供购房职工与配偶夫妻关系证明及购房职工配偶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四)购买自有住房
7、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及复印件一份1.购买商品住房购买本市住房且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等信息的所在页。购买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房屋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2.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本市住房且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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