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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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发布时间:2014-07-21    点击率:2563    来源:    作者:    (1997年3月18日鲁建设发〔1997〕78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1.0.1为了促进住宅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住宅的功能和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镇及工矿区内建设的包括城市建设动迁房、安居工程在内的永久性住宅(不适用于别墅式住宅和高级公寓)。    1.0.3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体现和适应现代生活准、社会文明意识以及经济与科学技

2、术的发展。除满足近期使用的要求,并考虑今后进一步改造的可能,适当体现超前意识。    1.0.4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1.0.5设计中应根据条件积极采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型建筑材料,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    1.0.6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选址与环境    2.0.1住宅宜选在统一规划的住宅区内建设,应尽量利用现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2.0.2住宅设计应创造优美的环境、良好的通风和视野条件,有足够的绿地(人均公共绿地目标值为0.8)

3、。    2.0.3住宅应有足够的间距,必须保证每套住宅冬至日有不小于1小时的满窗日照    2.0.4住宅附近应有适量供部分住户机动车存放的停车位,,不得随意在住宅之间搭建车棚或贮藏室。    2.0.5屋顶形式应注意美观和多样化,有条件时宜采用坡层顶。    第三章面积标准与套型    3.0.1住宅按建筑面积及使用质量标准分为四类:    一类住宅:基本标准;    二、三类住宅:中等标准;    四类住宅:稍高标准。    3.0.2各类住宅面积标准如下:    一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50m2—65m2    二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65m2以上—75m2    

4、三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75m2以上—90m2    四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90m2以上—120m2    3.0.3新建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有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储藏空间、阳台或阳光室。    第四章共用部分    第一节楼梯和电梯    4.1.1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受平面布置限制不能满足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人工照明和通风排烟措施。    4.1.2楼梯开间不得小于2.6m。    4.1.3如在楼梯间2.0m高度以下有墙面凸出物,计算净宽时应扣除其占用宽度尺寸。    4.1.4楼梯间的净高在主要行人部位不应小于2.0m。   

5、 4.1.5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4.1.6当分户门设在楼梯间平台侧面时,门边至最近的楼梯踏步边至少相距0.25m。    4.1.7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一住户至少有两台电梯可供使用,其中一台兼作消防电梯。    4.1.8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各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当利用公共走廊兼做候梯厅时,此段走廓应加宽0.9m以上。    第二节出入口和走廊    4.2.1住宅的出入口位于阳台或外廓的下部时,必须有避免落物伤人的安全措施。    4.2.2中高层及高层住宅应有门斗。    4.2.3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应做能开启窗扇的封闭外廓。 

6、   4.2.4外廊净宽不应小于1.5m。    4.2.5在住宅首层出入通道、楼梯间内或传达室应设信报箱。    第三节附建公共用房    4.3.1住宅建筑中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易然、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和车间。    4.3.2住宅建筑中设置饮食店、食堂等用房时,厨房的烟囱应高出住宅屋面、屋檐、女儿墙(当为可上人屋面时,应高出屋面至少1.8m)。其风机、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采取减震、消声隔音等措施。    第五章平面    第一节客厅和卧室    5.1.1客厅宜为本户住宅内面积最大的空间,净面积不应小于12m2。 

7、   5.1.2卧室净面积应满足以下条件:    双人卧室不小于10m2,单人卧室不小于7m2。    5.1.3分户门内应在适当部位安排鞋柜位置。    5.1.4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客厅能满足卫生要求,获得有效的日照条件。    5.1.5客厅内穿行走道部分(按1m宽计)的面积应小于客厅面积的30%,并不得斜穿。    5.1.6客厅、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卧室之间不得相互穿行(不含本室独用的附属房间)。    第二节厨房    5.2.1厨房净面积:一、二类住宅不应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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