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相关材料》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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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董事会的人数 (一)有限公司(公司法第45、51条)1、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51条)   “公司在依法定程序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后,应当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办理备案手续。公司的董事长经过董事会选举产生,其权利来源于董事会的授权,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并不是产生该项权利的法定要件,故是否进行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并不影响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

2、公司行使权利。”——最高法院民二庭殷媛:《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民事责任承担》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第109条第1款)   二、董事会的成员构成   董事会的成员在通常情况下仅限于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但在法定情形下包括职工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一)有限公司1、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3、式民主选举产生。(第45条第2款)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68条第1、2款) (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109条第2款) 三、董事会的任期(一)有限公司(第46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4、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二)股份有限公司: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法第109条第3款) 四、董事会的职权 (一)有限公司(第47条)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方案制定权);(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5、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二)股份公司(第109条第4款)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

6、有限公司董事会。 戚谦律师提示:1、董事会的监督权,其监督对象为董事长和经理(含兼任经理的董事),对业务执行的合法性和妥当性进行监督。2、董事会的职权和股东会的职权都规定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有利于股东自由调节董事会与股东会之间的权利边界,避免不必要的权力冲突。3、股东会享有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与董事会享有的“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区别:①经营方针比经营计划更宏观、更根本,董事会制定公司经营计划时必须遵循而不应偏离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计划”是“经营方针”的具体落实;②董事会的“投资方案”被股

7、东会认可后方位“投资计划”;投资方案可以有多个,但投资计划则必择其一。③股东会不是亲自从事经营的机关,而且也不可能对以后发生的事预料得十分精确,所以,股东会只是对经营的方针和计划做出方向性的指引,而不可能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 五、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表决 (一)召集权主体1、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45条第3款)——假设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亦无不可。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8、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48条)   2、股份有限公司(第110条)(1)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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